一、案件概述
原告AllVoice公司於2009年8月向其分公司所在地之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主張被告微軟Windows XP及VISTA產品中的語音辨識系統(Speech Recognition)侵害其美國第5,799,273(’273號)專利。微軟收到起訴狀後,發現原告AllVoice公司並未於該德州分部聘用任何人員以執行業務,因此依照美國28 U.S.C. §1404(a)最適法院(Venue)之規定,向德州東區地方法院請求將本案移轉管轄至微軟總公司所在地之華盛頓州西區聯邦地方法院。然而,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於2009年9月30日拒絕此移轉管轄之聲請,微軟不服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10年11月8日,CAFC同意微軟移轉管轄之聲請並核發執行令(Writ of Mandamus),裁定系爭案件移轉管轄至華盛頓州西區地方法院;2011年1月5日,CAFC發布本件具拘束力之意見。
二、公司簡介
(一)AllVoice Development U.S., LLC
本案原告AllVoice公司為一英國企業,於美國德州泰勒市(Tyler)設有分部,以語音辨識系統相關研究及專利授權為主要業務。
(二)Microsoft Corp.
本案被告微軟成立於1975年4月4日,現為國際間知名的跨國電腦軟體公司,其總部設於美國華盛頓州雷德蒙德市(Redmond),以Microsoft Windows與Microsoft Offices為其代表作。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彙整
原告 |
AllVoice Development U.S., LLC |
被告–
上訴聲請人 |
Microsoft Corp. |
原地方法院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 E.D. Texas |
上訴法院 |
CAFC |
索引編號 |
630 F. 3d 1361 |
系爭專利 |
U.S. Patent No. 5,799,273 |
系爭產品 |
Windows XP & Vista |
裁定日期 |
2009年9月30日 |
裁定結果 |
拒絕移轉管轄 |
上訴結果 |
核准移轉管轄之聲請 |
三、主要爭點
- 微軟申請移轉管轄之華盛頓州西區地方法院,是否較原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更便利於證人出庭?
- 法院於衡量最適法院時,是否應考量原告於德州設立之公司現況?
四、法律議題
美國28 U.S.C. §1404(a)條規定:基於公平正義,有管轄權之聯邦地方法院得因兩造或證人之便利性,將案件移轉管轄至其他適當之聯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根據個案事實行使其裁量權,但本案CAFC認定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拒絕移轉管轄係屬裁量權之濫用。
證人便利性因素上,地方法院肯認原告之見解,並認定原告所提之潛在證人(位於紐約、麻州與佛州等)雖未於德州境內,但相較位於美國西北角的華盛頓州法院,德州東區法院仍然與證人較為接近,因此拒絕移轉管轄之聲請。CAFC則引述In re Genentech, Inc., 566 F. 3d 1338 (Fed. Cir. 2009)案之見解,要求地方法院在判斷是否移轉管轄時應依個案進行更彈性之考量。CAFC考量兩造證人之狀況後,發現被告方證人均位華盛頓州西區地方法院100英里內,該等證人不需花費過多時間、勞力、金錢即可出庭作證;而原告方證人大多不在德州境內,位於東德州境內的2位證人也僅是購買或使用過微軟系爭產品之商人,其證言亦未能實質解決訴訟爭議。因此,CAFC於證人便利性因素上支持微軟移轉管轄之聲請。
美國最高法院強調司法管轄權與最適法院不得受到人為之操縱,Miller & Lux, Inc. v. East Side Canal & Irrigation Co., 211 U.S. 293 (1908)案指出,公司並不會因為將權利讓與給虛擬的子公司即額外取得選擇他法院審判之權限。最高法院於近期之Hertz Corp. v. Friend, 130 S.Ct. 1181 (2010)案中表示,公司神經中樞所在地應採實質認定標準,若當事人宣稱之公司營業地實質上僅是一個收件箱、放置電腦的空殼或每年執行長的渡假村,則法院應拒絕該地法院之審判權,以排除故意之審判地操弄。本案原告AllVoice公司宣稱其主要商業地位於德州,相關重要文件亦放置於德州,而為地方法院所接受。然而CAFC考量「原告起訴16天前始依德州法律設立登記」、「該辦公室未聘請任何雇員」等事實,認定該德州分公司僅具訴訟目的,因此支持微軟移轉管轄之聲請
CAFC最後表示,雖然微軟曾試圖將本案移轉管轄到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但其理由係該法院就系爭專利曾進行審判。而相較於德州南區地方法院,華盛頓州西區地方法院對當事人及證人而言又更具方便性,因此先前的移送聲請並不排除本次移轉管轄之聲請效力。
五、結論
美國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之專利侵權案件,素來以專利權人勝訴率較其他法院為高,且起訴後被告難以成功請求法院進行本案管轄權之移轉而著名。因此,於訴訟策略上,部份原告(如專利事業體NPEs)即傾向於德州東區地方法院提起專利訴訟,甚至導致部份原告於德州設立公司之唯一目的即係獲得該法院之管轄權。CAFC於本案中表示,若一辦公室並未僱用任何人員,且除臨時之訴訟目的外無其他實質商業上功能,則該處所無法支持最適法院之認定。In re Microsoft案實質提高了被控侵權一方聲請移轉管轄成功的可能性。(1563字;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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