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的實質重要性
我們常說專利或是其他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經濟時代中企業最重要的資產。但是這句話成立的條件,只有在於當一個企業所申請的專利是所謂的 ” 重要 ” 、 ” 有用 ” 、 ” 別人需要 ” 或是 ” 關鍵 ” 專利而言。也就是說,專利絕對不是一張表彰企業具技術形象的證書,而是一種真正能夠排除他人或是阻擋他人進入某一個特定領域的法律工具與武器。基於此,若是企業或是研究單位所申請的專利沒有任何商業價值(其原因可能包括技術內容並非關鍵,或是專利申請範圍撰寫不佳),那麼與其付出高額的專利申請費用與維護費用,倒不如放棄該專利的所有權,而將該技術釋放並公諸於世使用。需要強調,當一專利不再繳交年費,也就是被專利權人放棄後,該專利所揭露的技術內容便成為一公眾知識,就好像是一般科學文獻般眾人皆可使用。
圖一 TFT LCD 未繳交年費(放棄)專利基本統計結果

表一 “Maintenance Status” 欄位重要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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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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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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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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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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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of Correction iss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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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更正原本說明書中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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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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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ired four(4)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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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繳交第一期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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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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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ired eight(8)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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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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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ired twelve(12) years after the initial issue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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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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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stated after 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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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繳交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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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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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stated after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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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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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stated after 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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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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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hdrawn. Patent number was assigned and later withdr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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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放棄專利權的維持
為何專利會被放棄呢?其原因包含許多,一來可能是專利權人認為該專利沒有價值,因此不需要再額外繳交其他期年費,進行該專利權的維護。另一可能與該專利的技術含量有關,例如對於某些技術領域而言,其技術生命週期可能少於五年,因此當新技術出現後,舊技術(例如某些核心技術的周邊技術)便不再需要繼續使用,因此企業也不需要再支付額外金錢進行專利維護。第三種可能為個人發明者所申請的專利,我們都知道好的專利雖然很有價值,但是申請與維護費用價格也不低。以申請一美國專利為例,可能就需要二、三十萬台幣的價格,若再加上後續的維護費用,那麼不僅對於個人發明者而言是一個負擔,對於一中小企業而言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特別是若該公司專利超過十件,那麼單單是申請與維護的費用就要超過數百萬,這些費用還不論當時投入的研發資源。因此,對於獨立發明人與中小企業,常會因為沒有金錢支付專利相關費用而忍痛割捨一些重要專利。
專利維護狀態的查詢
在美國專利資料庫中,有一個特殊欄位稱為 ” Maintenance Status” ,主要揭露資訊便是該專利的維護狀態。相關重要代碼如表一所示,其中重要的欄位包括 CC 、 E1 、 E2 與 E3 ,其中 CC 表示原本專利說明書中內容有所修正,修正內容可能專利申請範圍的用字改變,或是專利內容文字的變更,或是關於專利權相關主張的改變等。以一簡單範例說明,例如我們要尋找專利全文中出現 ”tft lcd” 關鍵字,且已經放棄的美國專利(包括 E1 、 E2 與 E3 ),則相關檢索字串可表為 ” ((tft lcd) AND ((E1 <OR> E2 <OR> E3) <in> STATUS))” ,時間限縮到 2005 年 6 月 7 日止。經由上述檢索字串所得專利件數為 46 件(全部 ”tft lcd” 關鍵字出現在全文的專利件數為 1833 ),其中 E1 : 21 件、 E2 : 24 件且 E3 : 1 件,其他統計資料如圖一所示。上述檢索僅是展示專利維護狀態的基本說明,若進一步利用此功能我們可以特別研究為何該企業要放棄這些專利?放棄的目的與意圖為何?這些放棄專利與繼續維持專利有何技術關係?一旦相關內容得以建立,那麼對於該企業技術發展的現況將會大大提升。
此外在實務上我們也發現,獨立發明人專利維護的比率低於企業許多,當然主要原因也在於獨立發明人無法有較多的資金進行進一步的專利維護,因此若能善用這些相關公眾技術,則對於企業本身的技術發展或許有另一個公眾技術的選擇方案。
可自由使用的公眾技術
如果以可以享用公眾知識的觀點來看(也就是將公眾知識當成該公司產品與技術發展的基礎),過期專利、放棄專利,科學文獻技術與特定技術公告(例如 IBM 先前所建立的 Technology Disclosure Board )等,均是一個可以獲取免費技術的極佳管道。因此,若企業無法投入相關研發能量並進一步取得專利,那麼利用上述相關免費技術將能獲取意想不到的結果。畢竟,專利制度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獎勵研發成果的擴散,並鼓勵再次創新與研發的。當然,在使用放棄專利所揭露的技術時仍須特別小心,因為專利是排他權,可不是說使用了過期專利的相關技術,就不會侵犯到其他專利權人的先前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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