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A:就是保障國人智慧財產權的協議
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歐盟等,為了保障他們企業及人民的智慧財產權,都會透過協商要求中國大陸加強保護。所以,本協議就是參考這些國家的作法,透過與中國
大陸洽簽協議的方式,加強雙方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合作,但本協議將更為具體,並建立兩岸溝通平台與協調處理機制,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地協助國人解決在中
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並提升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2.為什麼要與中國大陸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A:
(1)我國人民在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商標案件遠超過大陸人民在我國的申請案件(見相關統計)
(2)解決國人於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
(3)透過民間團體,以個案協處的方式,不夠直接、快速、有效
(4)國人期望政府與中國大陸協商解決兩岸智慧財產權問題
I.陸委會於民國98年底所作的民意調查顯示,有高達73.3%民眾,贊成第5次「江陳會談」商談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
II.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7年委託全國工業總會辦理「台灣廠商在大陸智財權保護問題」之調查,(結果見相關統計)
3.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優先權,有什麼好處?
A:保障研發成果
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好處,舉例而言,國人於民國99年1月1日在國內申請專利,又於同年12月31日,以相同的發明向中國大陸申請專利,兩岸簽署協議相互承
認優先權後,其在中國大陸關於是否有先前技術存在而不准專利的判斷時間點,就可以用民國99年1月1日,而不是同年12月31日,這樣權利人就不會因為兩
岸申請專利先後的不同,於前後兩個申請日之間,被第三人不法搶先申請,以確實保障國人的研發成果。
4.如何解決我國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在中國大陸被搶先申請註冊與仿冒的問題?
A: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有效解決搶註問題
中國大陸為全球最大華人市場,相同的歷史、文化和語言的淵源,使我國的著名商標或著名產地名稱在中國大陸常被搶先申請註冊與仿冒,例如「永和豆漿」、「捷
安特」、「慈濟(醫院)」、「阿里山茶」、「池上米」等。未來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將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協助權利人解決著名商
標或著名產地名稱被搶註與仿冒的問題。
5.要怎麼解決我國流行歌曲、電視節目及電影等影音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被盜版與經由網路非法下載的情形?
A:建立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協處機制,改善盜版與經由網路非法下載的情形
我國流行歌曲、電視節目及電影等影音文創產業在中國大陸常遇到被盜版與經由網路被非法下載的情形,例如周杰倫、蔡依林、楊丞琳、S.H.E、五月天等著名
歌手的歌曲;「康熙來了」、「就想賴著你」等電視節目,以及「艋舺」電影等,除常被非法複製外,也常經由網路被非法下載。未來兩岸簽署協議後,經由建立主
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將可改善盜版與經由網路非法下載的問題。
6.兩岸簽署本協議後,在台灣取得的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可不可以不用申請註冊或登記,就能自動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
A:還是要到中國大陸申請註冊或登記
因智慧財產權保護採屬地原則,就算兩岸簽署協議,要在中國大陸取得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的保護,還是要依照中國大陸的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才能取
得保護。所以兩岸簽署本協議後,在台灣取得的專利、商標或植物品種權等,並無法自動在中國大陸受到保護。同樣地,中國大陸人民要在台灣取得保護,也要依照
台灣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註冊或登記。
7.政府如何協助農民解決充斥於中國大陸的「山寨」台灣水果問題?
A:透過協商,請中國大陸加強取締
兩岸洽簽協議後,透過主管部門的溝通平台與快速的協調處理機制,要求中國大陸加強取締「山寨」台灣水果,就可以確保台灣水果出口到中國大陸的市場,並保障
農民應有的經濟利益。要特別提醒的是,為保障正宗的台灣水果,儘早向中國大陸申請註冊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才是最具體有效的做法。
8.我們的農業技術很發達,兩岸簽署本協議後,例如芭樂、鳳梨等,是否可以到中國大陸申請植物品種權,以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
A:植物品種權有保障,技術不外流
中國大陸和我國一樣,新的植物品種要得到保護,必須申請登記,而且必須是政府公告的植物種類,才可以申請登記,獲得保護。可是,兩岸公告可以申請登記的植
物種類差異很大,我國主力的農作物,例如芒果、番石榴、鳳梨、印度棗等,在中國大陸目前都還無法申請登記,將來政府將透過協商,積極爭取中國大陸擴大可以
申請登記的植物種類,使我國主力的農作物都可以到中國大陸申請植物品種權的登記,就可以防止植物品種技術的外流,保障植物育種家的種苗技術和研發智慧。
9.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建立的溝通平台,將如何運作?
A:建立4個工作組:「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
兩岸簽署協議後,雙方將建立「專利」、「商標」、「著作權」和「品種權」4個工作組,我方係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擔任「專利」、「商標」和「著作權」工作組
的業務聯絡窗口,分別與中國大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對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則擔任「品種權」工作組的業務聯絡窗
口,與中國大陸的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對口。透過上述業務聯絡窗口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溝通平台,可以更直接、有效及快速的處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問
題,對兩岸的智慧財產權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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