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表示,有關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積電公司)於本(99)年3月24日申請間接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案,該部已於今(28)日核准。
本案緣於中芯半導體公司涉及侵害台積電公司智慧財產權,經台積電公司提起訴訟後,雙方於98年11月10日和解,中芯半導體公司同意於簽署和解協議後5年
內,分期支付台積電公司美金2億元現金,並無償發行中芯半導體公司於香港上市之中芯國際公司普通股1,789,493,218股予台積電公司,同時台積電
公司另可按每股1.3港元,認購695,914,030股。本件申請案係取得中芯半導體公司於香港上市之中芯國際公司普通股1,789,493,218股
(約占8%),並間接取得大陸地區事業中芯國際積體電路製造(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經濟部指出,根據本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在大陸地
區投資晶圓鑄造廠積體電路設計積體電路封裝積體電路測試與液晶顯示器面板廠關鍵技術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赴大陸地區併
購、參股投資的晶圓廠,其製程技術須落後該公司在臺灣之製程技術2個世代以上,並須經關鍵技術審查小組就「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
形」、「技術層次及其移轉情形」、「設備輸出情形」、「勞動事項」、「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產業帶動」等,進行實質審查。
本案經提請本部關鍵技術審查小組審查,基於下列因素考量,並審酌該公司所提附相關佐證資料,關鍵技術審查小組認為本案應符合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規定,爰予同意台積電公司申請參股大陸地區中芯案:
- 本案無涉及資金籌措、運用事項,並維持製程技術2個世代以上之領先且無技術及設備移轉;
- 該公司今年在國內仍有48億美元購買設備之資本支出,以擴充台灣地區之廠房,預估年產能將增加13%,並將新聘5,000名員工;
- 前揭資本支出約有3至5億美元支付台灣的營造商及設備商,將可帶動國內相關產業之營收成長;
- 該公司未來5到10年將持續推進先進製程技術,以確保14奈米與10奈米製程技術之領先地位,並加速28奈米製程的驗證,也將和世界級的領導研發機構進行20奈米製程之研發,顯示台積電公司仍持續在台灣建構、發展相關先進技術;
- 該公司並表示,本申請案係因侵害營業秘密訴訟案和解所達成之協議,無資金匯出,且不會參與中芯國際公司之經營管理,故無技術外流之疑慮。
本案除經前述關鍵技術審查小組審查外,經濟部投審會並依現行審查作業規定,送請包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
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銀行局、財政部賦稅暑、中央銀行外匯局等機關審查後,各審查機關均無反對意見。經濟部投審會爰於彙整關鍵技術小組及各審
查機關意見後,於本(99)年6月25日第1056次委員會議中原則通過本案,並在該公司補充相關程序說明後,於今(28)日核准前述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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