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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及專利法新制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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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表於 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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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及專利法修正案,已分別於100年6月29日及12月21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新法預定在本(101)年7月及11月先後施行。

商標法修正案共計111條(修正71條,增訂26條,刪除9條),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包括擴大商標註冊保護客體,如動態、全像圖等新型態商標;明定商標之各種使用行為態樣;加強著名商標之保護等等,是歷年來修法幅度最大的。為使各界充分瞭解及適應修正後之制度運作,智慧局已積極推動後續配套工作,持續進行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各項審查基準等相關法令之修正,將陸續於101年5月之前完成辦理各項宣導及說明會,使民眾儘早瞭解新法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以促進新商標法之施行效益。

專利法修正案共計159條(修正108條,增訂36條,刪除15條),亦涉及多項制度變革,包括開放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Icons & GUI)設計、成組物品設計,並增訂衍生設計制度;修正專利舉發制度,如廢除依職權審查、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等。智慧局正積極進行研修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專利審查基準等後續配套工作,並於101年1月起陸續辦理專利法修正內容說明會、增修子法之公聽會,使民眾儘早瞭解新法規定及相關配套措施,使新專利法能順利推動。

新法配套措施等相關資料、公聽會及宣導說明會訊息可至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閱。

  商 標 專 利
開放項目 動態商標、全像圖商標等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申請註冊保護 部分設計、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Icons & GUI )設計、成組物品設計 、 衍生設計
審查制度 1. 引進展覽會優先權制度
2. 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之方式呈現
3. 修正聲明不專用制度
4. 申請評定及廢止案所引據商標註冊滿三年應檢送使用證據
5. 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商標圖樣非實質變更、註冊申請案之分割及不專用之聲明,應於核駁審定前為之
1. 發明初審審定後 30 日內得 申請分割
2. 審查意見最後通知制度
3. 舉發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 合併審查合併審定
4. 生物材料寄存及存活證明文件合一
復權機制 非因故意,逾繳納註冊費期間者,得申請回復以取得商標權 1. 回復優先權
2. 回復專利權
專屬 / 強制授權 引進專屬授權登記 合理商業條件在相當期間內仍不能協議授權不得單獨作為強制授權事由
擬制商標侵權之民事責任 有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商標侵權之準備、加工或輔助行為  
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 增訂證明標章侵權及販賣、製造、持有、陳列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行為有罰則適用  
損害賠償額計算 刪除損害賠償以零售單價五百倍計算之下限 得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得以相當於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之權利金數額作為所受損害賠償額
預定施行日期 101 年 6 月 29 日 101 年 11 月 29 日

 

國人快速取得美國專利的新措施

繼「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之後,智慧局又積極規劃推動以我國為PPH第一局之加速審查方案;稱為「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 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簡稱TW-SUPA方案」,針對台美間共同申請的重要發明,藉由TW-SUPA方案,以協助我國申請人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台灣及美國專利。TW-SUPA方案將先試辦6個月,預估會有264件申請案受惠。

對於以我國為首次申請局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於美國提出對應申請案之申請日起6個月內,得據以向智慧局提出TW-SUPA申請,智慧局將優先進行審查。

囿於智慧局現有審查資源, TW-SUPA方案試辦期間,各技術領域之每月處理件數分別為機械類及生活日用品類為每月各8件,半導體類、資訊類、通訊類、電力測量光及儲存裝置類、生技醫藥類、化工類及光電液晶類為每月各4件。同時,為使申請人能公平運用TW-SUPA方案,且避免申請人申請前未經適當慎選案件而將全部適格案件均提出申請,每一申請人每年申請件數之上限為8件。申請TW-SUPA,每件需繳納新台幣4,000元之申請規費。

若申請案符合申請要件且申請文件齊備,智慧局會將案件依據技術領域排序,告知申請人該案之預估可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之日期。若申請人認為沒有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PPH之實益,可於收到前述通知後1個月內撤回TW-SUPA申請。


智慧局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措施成果可觀

智慧局為加速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除了自2009年起試辦、2010年起正式施行之「加速審查作業方案(AEP)」外,2011年9月1日起更與美國合作試行「台美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提供申請人更多元化之選擇,並踏出我國在國際專利審查合作上的一大步。

2011年向智慧局提出AEP之申請案共有1376件,較2010年之申請量差異不到5%,足見AEP之運用度已趨成熟穩定。另統計自AEP試行至2011年底,本局審查回覆(包括審查意見或審定書)事由1之平均時間為74.9天、事由2為89.6天、事由3為124.6天,其中事由1之平均回覆期間與2010年之數據相當,事由2及事由3則略為上升,惟申請人平均仍可於2至4個月內收到審查意見回覆,相較於一般案件需要約40個月才能獲得首次審查意見,AEP之施行對於申請人而言的確有相當大之助益。2011年度AEP申請案之核准率約為86%。

發明專利初審階段提出AEP申請之技術領域類別分布,在2011年以半導體類(14%)、化工類(13%)、電力、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13%)及機械類(13%)所占百分比略高,其後依序為生活用品類(11%)、資訊類(11%)、通訊類(10%)、光電液晶類(9%)與生技醫藥類(6%)。基本上各領域間之申請趨近於平均分配,若與2010年之數據相較,半導體類由6%竄升至14%,光電液晶類則從19%驟降為9%,亦反應出科技產業之走向。

除此之外,智慧局自2011年6月起,積極試辦「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措施,試辦半年來已有多家高科技企業或研發單位積極參與,並提出包含半導體、LCD、連接器、儲氫、發光材料及通訊等類別,共計219件(29個關連群組)發明專利申請案向智慧局申明辦理聯合面詢。經本局篩選連繫後,進行聯合面詢件數達90件以上,至2011年12月底共進行11場次聯合面詢並完成66件專利關聯案面詢。其中經面詢溝通及即時通知應修正事項後,已有10件專利關聯案完成審結,此外有46件專利關聯案於面詢後1個月內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

台美PPH試行計畫為智慧局首度正式與外國專利局簽訂之雙邊專利審查合作計畫,亦促使本局成為全球PPH網絡中的一員,提升在國際舞台的能見度。依2011年9月至12月之資料統計,本局共計收到39件PPH申請,其中3件(8%)為本國人提出之申請、另外36件(92%)則為外國申請人所提出,且又以美國申請人(35件)為主。若以各別申請人作統計,則以微軟公司之17件(44%)居首,其餘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皆不超過3件,而本國申請人則為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偉得科技有限公司各1件。技術領域方面,以資訊類(47%)為主,電力、量測、光及儲存裝置類(13%)居次,惟目前尚未有光電液晶類案件之申請。截至2011年12月底,上述39件PPH申請案中共有24件已核發審查回覆申請人,平均首次回覆時間為32天,較AEP事由1之平均首次回覆時間縮短1倍以上,可見PPH制度雖較AEP之規定嚴謹,但在加速審查的效果上更為顯著。

AEP的執行結果已獲許多國家的正面評價,本局將持續接納各方意見進行檢討與改進;而台美PPH則為本局正式邁向國際的第一步,本局亦會不斷努力和其他國家進行更實質的審查相互合作;此外,本局也將持續執行「發明專利關聯案聯合面詢」試辦措施,並於年中進行試辦成效評估及措施檢討,期望藉由試辦經驗及成效,檢討並改進相關措施,以回應專利申請人及產業界之需求。

表1:2009~2011年AEP申請量

申請時間 本國 本國合計 外國 外國合計 總計
事由 1 事由 2 事由 3 事由 1 事由 2 事由 3
2009 534 0 0 534 360 0 0 360 894
2010 849 14 138 1001 421 12 5 438 1439
2011 466 8 165 639 700 21 16 737 1376
總計 1849 22 303 2174 1481 33 21 1535 3709

表 2 : 2011 年 AEP 主張之對應案國別序位

國別 事由 1 事由 2 總計 百分比
美國 (US) 693 16 709 57.27%
日本 (JP) 231 1 232 18.74%
中國大陸 (CN) 173 0 173 13.97%
歐洲 (EP) 65 8 73 5.90%
韓國 (KR) 18 0 18 1.45%

表 3 : 2011 年 9-12 月 PPH 申請數暨申請人國別統計

  申請人國別      

申請時間

台灣 (TW) 美國 (US) 墨西哥 (MX) 總計
100 年 09 月 2 3 0 5
100 年 10 月 1 11 0 12
100 年 11 月 0 9 0 9
100 年 12 月 0 12 1 13
總計 3 35 1 39

 

業務主管:賴振東組長 02-23767350 行動電話0933-743755 laiesir@tipo.gov.tw
新聞聯絡人員:薛姝華 02-23766161 行動電話0932-209047 ivy40322@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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