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錸寶與悠景OLED侵權爭議後續探討一:錸寶控告悠景之兩件專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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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David 發表於 20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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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2005年04月22日)有機電激發光顯示器(OLED)製造商錸寶科技公司表示,已正式對同業悠景科技涉嫌侵害「電激發光顯示裝置」與「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兩項專利權,依據專利法提起專利侵權民事訴訟。

錸寶表示,在察覺悠景科技涉及侵權行為後,即尋求司法院及行政院協調指定專業鑑定機構,對侵權產品進行專利侵害鑑定,並取得確定侵害結果;同時依法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程序,在 3月25日作成證據保全。

 

表一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摘要表

專利公告號

588561

專利名稱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

公告日期

2004/05/21

申請日期

2002/10/25

專利類別

發明

IPC

H05B 33/04, G09F 9/30

專利權人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明人

吳朝欽、廖孟傑、李君浩

專利家族

摘要

本發明係有關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包含一基板,係具有一第一引線區、一第二引線區以及一顯示區;複數個連接導線;複數個第一電極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複數個第一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一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一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複數個第二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二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二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一上蓋體,用以覆蓋該基板顯示區;一封膠層,係介於該上蓋體及該基板基板之間;其中該第一電極線具有至少一輔助金屬層以及一透明電極層,該透明電極層並介於該金屬層以及該基板之間;且該封膠層外之該第一導引線,該第二導引線以及該連接導線不具有該金屬層。

代表圖示

此發明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未表示上蓋)之俯視圖

權利範圍結構圖

 

表三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與581991相關IPC說明

 

IPC

說明

588561

H05B 33/04

‧H 電學
‧‧H05 其他類目不包括的電氣技術
‧‧‧H05B 電熱;其他類目不包括的電氣照明(專用設備見有關分類位置,例如:A47J,B21J,K,C21,C22,C23,F21,F24,F27)
‧‧‧‧H05B033/00 場致發光光源(放電燈見H01J 61/00至65/00;適用於光發射之至少有一個特定跳變勢障或表面勢障之半導體裝置見H01L33/00;組成成分本身見有關次類)
‧‧‧‧‧H05B033/02 ‧零部件
‧‧‧‧‧‧H05B033/04 ‧‧密封裝置

G09F 9/30

‧G 物理
‧‧G09 教育;密碼術;顯示;廣告;印鑑
‧‧‧G09F 顯示;廣告;標記;標簽或名牌;印鑑(顯示殼體見A47F;按特殊或不尋常的光效應區分之設計或圖案,如,轉換變化者見B44F1/00;路標或交通信號之配置見E01F9/00;一般照明裝置見F21;控制光束之裝置見G02F1/00;可見信號裝置或設備見G08B5/00;交通控制系統見G08G;對用靜態方法顯示可變資訊之指示裝置進行控制的設備或電路見G09G,多個光源組成之靜態指示設備見H01J、K、L,H05B33/12)
‧‧‧‧G09F009/00 採用選擇或組合單個部件於支架上建立資訊的可變資訊之指示裝置(其中可變資訊永久性的連接在可動支架上者見11/00;光導見G02B 6/00;算盤見G06C 1/00;計算尺見G06G 1/00)
‧‧‧‧‧G09F009/30 ‧由組合單個部件所形成的符號所需之字符或字符組(多個電極組成之板,以每個單元控制從獨立光源來的光,如電-光,磁-光單元本身見G02F1/00)

581991

G09F 9/30

同上

 

表二 中華民國專利581991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摘要表

專利公告號

581991

專利名稱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

公告日期

2004/04/01

申請日期

2002/10/25

專利類別

發明

IPC

G09F 9/30

專利權人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明人

吳朝欽、廖孟傑、李君浩

專利家族

  • TW581991「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Application Date:2002/10/25, Issue Date:2004/04/01)
  • US6803718「Organic electroluminescent display device and method for packaging the same」(Priority Date: 2002/10/25, Application Date:2003/10/24, Publication Date: 2004/05/13, Issue Date:2004/10/12)

摘要

本發明係有關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包含:一基板,係具有一第一引線區、一第二引線區以及一顯示區;複數個連接導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外,複數個第一電極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複數個第一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一引線區;複數個第二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二引線區;一上蓋體,係位於該基板顯示區上方,用以覆蓋該基板顯示區;一封膠層,係介於該上蓋體及該面板之間,使該基板之顯示區與空氣或水隔離;以及一絕緣層,係覆蓋於該封膠層外之該第一導引線,該第二導引線以及該連接導線,以隔離空氣或水。

代表圖示

 

此發明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未表示上蓋)之俯視圖

權利範圍結構圖

評析:

  • 我們曾於前文【錸寶與悠景OLED侵權糾紛初步剖析】、【錸寶科技於美國專利布局剖析】與【OLED第一大廠錸寶科技初探】中,針對錸寶科技與悠景科技在OLED上專利侵權糾紛進行初步剖析。內容除分析錸寶公司現況、股東組合、台灣專利申請現況與美國專利申請現況,亦說明以錸寶的研發實力(有超過400件專利申請)悠景科技面對此侵權糾紛恐怕是有一場硬仗要打。在【錸寶與悠景OLED侵權糾紛初步剖析】之新聞中,我們僅知相關專利申請日期為2002年10月25日,因此初步整理錸寶於2002年10月25日於台灣所申請的22個發明專利與一個新型專利。若加入近日(4月22日)的新聞稿內容,我們可進一步確認錸寶科技指控悠景科技侵權的專利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588561的「電激發光顯示裝置」與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581991的「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其專利摘要表分別表列於表一與表二。
  • 表一為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摘要表,其核准公告日期為2004年5月21日,若與申請日期對照比較,審查期間約於19個月。國際專利分類號為H05B 33/04與G09F 9/30,其分類號說明如表三所示,其中H05B 33/04為「場致發光光源,零部件,密封裝置」,而G09F 9/30為「由電極組成之板所控制的可變資訊之指示裝置」,也就是說本發明為一顯示裝置,並且包含一種光源的密封裝置。發明人為吳朝欽、廖孟傑與李君浩,其中吳朝欽在錸寶科技的176件(到2005年4月25日前,含早期公開專利)佔有10件、廖孟傑6件與李君浩18件。此專利無其他國家專利申請,其餘摘要與代表圖式如表所示。此專利之權利範圍(claims)共有25項,其中3項為獨立項與22項為附屬項,其餘獨立項與附屬項之關係可參考權利範圍結構圖。若進一步探究獨立項的內容,可發現第一獨立項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面板」、第二獨立項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第三獨立項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之封裝方法」。若對應獨立項與上述IPC分類關係,第一與第二獨立項對應G09F 9/30,且第三獨立項對應H05B 33/04。
  • 表二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581991,專利名稱為「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之專利,其核准公告日期為2004年4月1日,比對申請日期與核准公告日期可得審查期間約於18個月。國際專利分類號為G09F 9/30,發明人與專利號588561同為吳朝欽、廖孟傑與李君浩。此專利之專利家族包括美國US6803718之「Organic electroluminescent display device and method for packaging the same」,其中此專利優先權日為2002年10月25日(註:雖然我國非為巴黎公約會員國,但根據我國與美國於85年4月所簽訂的備忘錄,我國與美國相互承認國際優先權,所以此專利申請引用台灣申請日為優先權日)、於2003年10月24日申請,2004年5月13日早期公開且於2004年10月12日核准公告。對照美國專利申請日期2003年10月24日,可發現錸寶科技是非常善用國際優先權的(12個月內),並且其國際布局應屬縝密。此專利的權利範圍包括25個宣告,其中2個獨立項,其餘23個為附屬項,第一獨立項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第二獨立項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之封裝方法」。
  • 錸寶科技根據專利法,已經提起對悠景科技侵權民事訴訟而進入司法程序,後續相關專利官司發展值得我們更進一步追蹤。上述說明中我們初步整理兩件專利之基本摘要表,包括主要技術內容與權利範圍以方便一般讀者參考。對悠景科技而言,我們認為該公司應該以更積極態度面對此侵權官司,其後續策略應包括兩個,其一為主張錸寶科技此兩件專利權無效,也就是”打掉”這兩件專利,其方法包括針對全世界相關前案”Prior art”進行搜尋,”盡力”主張錸寶科技的發明不符合專利三要件,即”新穎性”、”進步性”或是”產業利用性”。另一個策略為進行侵權比對,主張悠景科技產品並未侵犯錸寶的專利,也就是說組成悠景產品的每一元素組合,並未落於錸寶專利的權利範圍中,其他判定方式包括全要件、均等論與禁反言等。然而,不論是上述哪一種策略,都需要進一步瞭解每一專利之權利範圍,也就是建構每一專利範圍的權利範圍矩陣圖。 (32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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