錸寶與悠景OLED侵權爭議後續探討二:專利權利範圍解構與權利範圍矩陣
科技產業資訊室 (iKnow) - David 發表於 2005年4月29日
說明:
於前文中我們初步分析錸寶與悠景爭議之兩件專利,分別為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588561的「電激發光顯示裝置」與中華民國專利公告號581991的「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及其封裝方法」,並整理其基本專利摘要表與權利範圍關係,本文我們進一步針對其中專利588561之第一獨立項,解構其權利範圍,並進一步繪製其權利範圍矩陣圖,以為往後侵權判斷或是前案資料尋找基礎。
表一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摘要表 |
專利公告號
|
588561
|
專利名稱
|
電激發光顯示裝置
|
公告日期
|
2004/05/21
|
申請日期
|
2002/10/25
|
專利類別
|
發明
|
IPC
|
H05B 33/04, G09F 9/30
|
專利權人
|
錸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發明人
|
吳朝欽、廖孟傑、李君浩
|
專利家族
|
無
|
摘要
|
本發明係有關一種電激發光顯示裝置,包含一基板,係具有一第一引線區、一第二引線區以及一顯示區;複數個連接導線;複數個第一電極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複數個第一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一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一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複數個第二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二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二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一上蓋體,用以覆蓋該基板顯示區;一封膠層,係介於該上蓋體及該基板基板之間;其中該第一電極線具有至少一輔助金屬層以及一透明電極層,該透明電極層並介於該金屬層以及該基板之間;且該封膠層外之該第一導引線,該第二導引線以及該連接導線不具有該金屬層。
|
代表圖示
|

此發明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未表示上蓋)之俯視圖
|
權利範圍結構圖
|

|
表二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第一獨立項權利範圍結構化前後關係 |
結
構
化
前
|
1. 一種電激發光顯示面板,包含:
- 一基板,係具有一第一引線區、一第二引線區以及一顯示區;其中該顯示區分別鄰接於該第一引線區以及該第二引線區;
- 複數個連接導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外,且連接導線間不交錯連接;
- 複數個第一電極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且每一第一電極線並與一連接導線相連接;
- 複數個第一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一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一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
- 複數個第二導引線,係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二引線區,並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每一第二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
- 其中該第一電極線具有至少一透明電極層;且
- 部分鄰接該顯示區之該第一導引線,該第二導引線以及該連接導線選擇性地具有至少一金屬層以及一透明電極層,該透明電極層介於該輔助金屬層以及該基板之間。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顯示面板,其中該顯示區係位於該第一引線區與該第二引線區之間。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顯示面板,其中該複數個第一導引線之數目與該複數個第二導引線數目相同。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顯示面板,其更包含至少一有機發光官能層與複數個第二電極線;其中該複數個第二電極線及該有機發光官能層至少位於該基板之顯示區,該有機發光官能層夾置於該複數個第二電極線與該每一第一電極線之間,該每一第一電極線與該複數個第二電極線不直接連接導通;且該每一第二電極線與一第一導引線或與一第二導引線相連接。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顯示面板,其中該複數個第一導引線、及該複數個第二導引線係為鋁、鉻或銀合金。
|
結
構
化
後
|
1. 元素組成:
一種電激發光顯示面板,包含:
(A)(一)基板,包含(A1)第一引線區、(A2)(一)第二引線區以及(A3)(一)顯示區
(B)(複數個)連接導線
(C)(複數個)第一電極線,包含(C1)(至少一)透明電極層
(D)(複數個)第一導引線,包含(D1)(至少一)透明電極層
(E)(複數個)第二導引線,包含(E1)(至少一)透明電極層
(F)(部分)鄰接該顯示區之該第一導引線,該第二導引線以及該連接導線(選擇性地具有)(F1)(至少一)金屬層以及(F2)(一)透明電極層
(G)(複數個)第二電極線
(H)(至少一)有機發光官能層
2. 幾何限制:
(a1)顯示區分別鄰接於該第一引線區以及該第二引線區【臨接於】
(a2)顯示區係位於該第一引線區與該第二引線區之間【位於…之間】
(b)連接導線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外,且連接導線間不交錯連接【位於…之外,且…不交錯連接】
(c)第一電極線位於該基板表面之該顯示區,且每一第一電極線並與一連接導線相連接【位於…,且…相連接】
(d)第一導引線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一引線區,且每一第一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位於…,且…不交錯連接】
(e)第二導引線位於該基板表面之第二引線區,且每一第二導引線間不交錯連接【位於…,且…不交錯連接】
(f)透明電極層介於金屬層以及該基板之間【介於…之間】
(g1)複數個第二電極線至少位於該基板之顯示區【至少位於…】
(g2)每一第二電極線與一第 一導引線或與一第二導引線相連接【與…連接】
(h1)有機發光官能層至少位於該基板之顯示區【至少位於…】
(h2)該有機發光官能層夾置於該複數個第二電極線與該每一第一電極線之間,該每一第一電極線與該複數個第二電極線不直接連接導通【夾置於…之間】【…與…不直接連接】
3. 個數限制:
(α)第一導引線之(數目)與第二導引線(數目)相同
4. 材料限制:
(ㄅ)第一導引線、及第二導引線係為鋁、鉻或銀合金
|
表三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第一獨立項權利範圍矩陣圖
(claim chart) |
元素說明/權利項
|
Claim 1
|
Claim 2
|
Claim 3
|
Claim 4
|
Claim 5
|
A
|
|
◎
|
◎
|
◎
|
◎
|
◎
|
|
A1
|
◎
|
◎
|
◎
|
◎
|
◎
|
|
A2
|
◎
|
◎
|
◎
|
◎
|
◎
|
|
A3
|
◎
|
◎
|
◎
|
◎
|
◎
|
B
|
|
◎
|
◎
|
◎
|
◎
|
◎
|
C
|
|
◎
|
◎
|
◎
|
◎
|
◎
|
|
C1
|
◎
|
◎
|
◎
|
◎
|
◎
|
D
|
|
◎
|
◎
|
◎
|
◎
|
◎
|
|
D1
|
◎
|
◎
|
◎
|
◎
|
◎
|
E
|
|
◎
|
◎
|
◎
|
◎
|
◎
|
|
E1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
|
F1
|
◎
|
◎
|
◎
|
◎
|
◎
|
|
F2
|
◎
|
◎
|
◎
|
◎
|
◎
|
G
|
|
|
|
|
◎
|
|
H
|
|
|
|
|
◎
|
|
|
a1
|
◎
|
◎
|
◎
|
◎
|
◎
|
|
a2
|
|
◎
|
|
|
|
|
b
|
◎
|
◎
|
◎
|
◎
|
◎
|
|
c
|
◎
|
◎
|
◎
|
◎
|
◎
|
|
d
|
◎
|
◎
|
◎
|
◎
|
◎
|
|
e
|
◎
|
◎
|
◎
|
◎
|
◎
|
|
f
|
◎
|
◎
|
◎
|
◎
|
◎
|
|
g1
|
|
|
|
◎
|
|
|
g2
|
|
|
|
◎
|
|
|
h1
|
|
|
|
◎
|
|
|
h2
|
|
|
|
◎
|
|
|
α
|
|
|
◎
|
|
|
|
ㄅ
|
|
|
|
|
◎
|
圖一 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第一獨立項權利範圍元素圖
|

|

|
評析:
- 專利文獻與科學文獻的最大差別在於專利權利範圍(claims)。專利權利範圍為一個國家給予創造發明人,在法律上保護其創造發明結果的權利,因此權利範圍的主張或是撰寫優良與否,影響該專利保護範圍的大小與優劣。也就是說,縱使有非常好的創意發明,若不能在權利範圍適當主張,則可能造成縱使有好的創造發明,但是其權利保護度卻很低。如此”品質低劣”的專利不但無法保護創造發明人的心血結晶,反而會因為先前技術揭露程度太清晰,造成將自身發明內涵免費公告於世的遺憾。本文延續【錸寶與悠景OLED侵權爭議後續探討一:錸寶控告悠景之兩件專利內容】討論,針對相關侵權專利其中之一權利範圍進行解構,並進一步繪製其權利範圍矩陣圖,搭配本權利範圍矩陣圖與前文之專利摘要表,則一件完整專利的重要內涵均已具足。
- 表一為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電激發光顯示裝置」摘要表,其內容我們已於前文論述,在此不在詳細討論。表二為中華民國專利588561之第一獨立項權利範圍結構化前後關係,其中第一獨立項宣告結構為「一種電激發光顯示面板」,並且包含4個附屬項。表二上方顯示為原本5個權利範圍基本結構,表二下方我們根據此結構區分為「元素組成」(表示此結構的最基本元件)、「幾何限制」(表示最基本元件的幾何關係)、「個數限制」(表示基本元件的數目關係)與「材料限制」(表示基本元件所使用之材料)。其中基本元件的論述中,我們可以進一步瞭解其使用語法包括兩個部分,分別為「數字」(包括一個、複數個、至少一個等)與「元件名稱」(包括基板、第一引線區、第二引線區、顯示區、連接導線、第一電極線與透明電極層等)。其次,幾何條件主要描述元件與元件之間的關係,例如【臨接於】、【位於…之間】、【位於…之外,且…不交錯連接】與【位於…,且…相連接】等。最後個數限制與材料限制的概念則較簡單,主要是更進一步限制上述元素間的關係與條件。
- 根據表二的說明,我們將相同資料整理成圖一以方便後續討論。表三為根據表二(或是圖一)所建構的權利範圍矩陣圖(claim matrix),其中綠色區表示元素組成、黃色表示幾何限制、紫色表示個數限制且粉紅色表示材料限制,我們將每一元素(A-H, a1-h2, α, ㄅ)與claim1-5進行一一比對與建立即可獲得中華民國專利588561第一權利宣告範圍的權利範圍矩陣圖。如何閱讀此權利範圍矩陣圖呢?將相關元件與限制關係全部疊加起來,即組成此權利範圍的真實保護範圍,例如claim1包括A-F2、a1、b-f等。此權利範圍矩陣圖的功用甚大,不論是要根據「均等論」等侵權判斷條件討論某產品是否有侵權,或是要主張某專利的權利範圍在前案中已經出現,此權利範圍矩陣圖的建構均為所有工作的第一步。
- 上面我們僅將述中華民國專利588561的第一獨立項與其關係之附屬項進行權利範圍解構,其餘588561專利之另外2個獨立項與中華民國專利581991之兩個獨立項也應該一一建置。而站在悠景科技之立場更是如此,不論是要主張此兩專利(5個主要權利範圍)不具專利要件,或是要進行產品侵權比對,完整建構一可閱讀容易使用的權利範圍對於悠景科技策略的擬定都扮演重要角色。 (3591字)
--------------------------------------------------------------------------------------------------------------------------------------------
【聲明】
1.科技產業資訊室刊載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說法或描述,僅為提供更多訊息,也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
2.著作權所有,非經本網站書面授權同意不得將本文以任何形式修改、複製、儲存、傳播或轉載,本中心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