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案件概述
Random Biometrics於2011年6月6日向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Tyler分院遞狀,提起對Tyco International等8家公司侵害其生物特徵辨識專利技術 (Biometric Authentication)之訴訟【如表一】;於訴狀中,指出Tyco International等公司所「使用」、「製造」、「進口」、「販賣」及「販賣之邀約」的產品透過對用戶提供生物特徵進行辨識,並提供身份驗證及安全的用戶登錄方法或系統,侵害其公司利用生物特徵識別用戶身份之技術和設備相關專利。
【表一】專利訴訟案件基本資料彙整
提告日期 |
2011年6月6日 |
原告 |
Random Biometrics LLC |
被告 |
Tyco International Ltd.
Tyco International (US), Inc.
CEM Systems Ltd.
Verity Technologies Private Limited |
訴訟法院 |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Texas Eastern District Court, Tyler Division(德州東區聯邦地方法院) |
案號 |
6:11-cv-00290-LED |
系爭專利 |
US 7,921,297 Random 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Utilizing Unique Biometric Signatures
US 7,793,109 Random 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Apparatus |
Source: 鄭猷超,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 科技產業資訊室整理, 2011/06 。
二、系爭專利技術應用狀況
本案系爭專利US 7,921,297和US7,793,109分別於2011年4月及2010年 9月獲證,第一項名為「利用生物簽章進行生物特徵辨識」之方法專利,主要利用生物特徵對用戶進行身份識別及認證,進而保障電子系統安全。第二項專利「隨機生物特徵辨識設備」主要涉及用戶登錄安全認證系統及方法,該方法及系統主要應用於使用者取得身份認證之後,再通過生物特徵識別技術進行進階身份認證。
生物特徵辨識技術(Biometric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主要利用人體生物特徵進行身份認證。換言之,該技術由電腦與光學、聲學、生物傳感器和生物統計學原理等跨領域的結合而產生,利用人體固有及特有的生理與行為特徵進行個人身份的驗證和鑑定。通過對生物特徵進行取樣,電腦將具有唯一性的特徵轉化成數字代碼,並進一步組合成為範本,在用戶與系統交互進行身份辨識時,識別系統將取得的用戶特徵與特徵範本比對,並根據是否相符並判斷是否接受或拒絕用戶。目前已廣泛應用於生物特徵識別的技術主要包括指紋辨識、虹膜辨識、掌紋與掌形辨識、人臉辨識、手指靜脈辨識、聲音辨識、簽章辨識、鍵盤敲擊習慣辨識與DNA鑑識等領域,但目前市場上主流及成熟的技術仍為指紋及掌紋掌形辨識。本案系爭專利及被控侵權產品所採用的技術主要以指紋及身份識別為主,並應用於報警系統與保障零售交易系統安全。
三、公司簡介
(一)原告Random Biometrics, LLC
原告Random Biometrics, LLC 位於美國德州,該公司主要為個人或企業客戶提供生物辨識技術相關的服務,業務範圍涵蓋商業交易、政府、金融交易安全設施及個人安全設施的設計。
(二) 被告Tyco International及其子公司Tyco International (US)和CEM Systems
本案被告Tyco International(“Tyco”)總公司位於瑞士,其美國分公司Tyco International(US)則位於普林斯頓(Princeton),成立於1960年,產品行銷全美50個州以及全球100多個國家。Tyco是一家從事多元化生產與服務型企業,其主要從事防火系統和電子安全服務,亦包含海底通信系統的設計、生產、安裝和服務。
CEM Systems主要為Tyco提供安全登錄控制服務以及安全管理系統,其系統軟體AC 2000即為本案之系爭產品之一。該軟體主要用於廠商安全管理系統,如邊界入侵探測系統等,主要客戶包括機場、醫院、銀行、港口等。另一系爭產品可攜式指紋辨識機S 3020主要應用於身份及指紋認證系統。
(三)被告Verity Technologies
本案另一被告Verity Technologies (Verity)是一家位於印度班加羅爾(Bangalore)的行動設備服務商,主要業務以提供網路金融交易系統身份驗證服務。本案系爭產品Blue ID主要為手機用戶提供網路金融交易之安全服務如身份驗證等。當用戶通過手機進行網路交易時,Blue ID通過其內部資料庫驗證使用者特徵,並將驗證結果回傳到手機用戶。
四、管轄權議題
雖然本案被告公司皆非位於德州,但根據長臂法則(Long Arm Statute),被告的住所雖然不在該州的法院管轄範圍內,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接觸(Minimum Contacts),且所提之權利主張和此接觸有關聯時,則該州的法院對於被告具有管轄權。因此,訴狀指出雖然被告Tyco等公司並註冊於於德州,但該公司直接或通過其網絡與經銷商等銷售管道在德州販賣及推廣其被控侵權產品(Accused Infringing Devices),已構成與德州的最低接觸。 (1411字;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