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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明列 "美國製造" 為多方複審立案考慮因素,並增加單方複審立案前的專利權人陳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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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君沉吟 發表於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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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美國專利商標局明列 "美國製造" 為多方複審立案考慮因素,並增加單方複審立案前的專利權人陳述程序
 
如本網站先前報導 美國專利核准超過六年構成既定預期,針對專利蟑螂持有專利的多方複審立案率降到14%針對美國專利商標局擬議中的多方複審立案相關條例,台積電、蘋果電腦提交反對意見盤點美國AIA法案以來IPR之立案與裁量變化 — 從PTAB專利案例法演進談起: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2023年起,對多方複審(Inter Parte Review IPR)立案門檻予以提高,致使多方複審立案率大幅下降。
 
新增 "美國製造" 和 "小型企業" 為多方複審立案裁量考慮因素
於2026年3月11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史奎爾斯(Squires)發布備忘錄,題為「多方複審立案的額外可裁量考量因素 - 美國製造和小型企業對AIA程序的使用(Additional Discretionary Institution Considerations - U.S. Manufacturing and Small Business Use of AIA Proceedings)」。針對是否要立案啟動多方複審(IPR)和授權後複審(PGR)程序,史奎爾斯局長新增與美國製造以及小型企業相關的三個考慮因素,該備忘錄適用於所有 "(於3月11日)專利權人提交裁量權陳述書的截止日尚未過期(due date for a patent owner discretionary brief has not yet elapsed)" 的審查中IPR和PGR案件。

局長備忘錄強調:大部分的美國國內製造業(尤其是在電子和電腦領域)都已轉移到美國境外生產,造成美國重大經濟和國家安全損失。尤其許多頻繁提出IPR請求的申請人是大型企業,且這些大型企業已公開表現出缺乏實質的美國國內製造能力,並且沒有採取具體措施來建立美國境內的製造能力。

在上述背景下,如圖1所示,局長備忘錄引入了三個新的立案裁量權考慮因素:
  1. 在平行訴訟中,被控侵權產品在美國製造的程度,或與投資美國製造活動的相關程度;
  2. 與被控侵權產品構成競爭,由專利權人製造、銷售或授權的任何產品在美國製造的程度;
  3. 多方複審請求人是否為因涉嫌侵害專利而被起訴的小企業。
依據專利商標局局長新備忘錄揭櫫的原則,如此可合理推論:若被控侵權產品在美國製造的程度越高,則有助於被告提出的多方複審通過裁量而立案。相反地,若原告專利權人所製造、銷售或授權的競爭產品在美國製造的程度越高,則被告提出的多方複審申請可能較難通過裁量而被拒絕立案。
圖1、局長備忘錄部分截圖 - 新增裁量權考慮因素
 
單方複審立案前,新增「專利權人提供預審文件」程序,供專利權人陳述意見
針對公眾提出的單方複審請求(Ex Parte Reexam),於2026年4月1日,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公報(Official Gazette Notice)公告新增一項預審程序:在專利局決定是否要立案進行單方複審前,專利權人可提供「預審文件」(pre-order paper),以陳述 "被攻擊專利不存在實質上新的專利有效性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SNQ),故不應立案進行複審" 的防禦論點。該預審程序預計於2026年4月5日後生效。

如圖2所示官方公報部分截圖,當專利權人收到單方複審請求日起算30天內、且此期限為不可延展的,專利權人可以免付規費地提交一份頁數為30頁以內的「專利權人預審文件」,以提供有助於判斷 "實質上新的專利有效性問題"(SNQ)是否存在的資訊。而當有上述「專利權人預審文件」提出時,提出單方複審之第三方請求人亦可於收到「預審文件」之日起算15天內、且此期限亦為不可延展的,來提出一份「第三方請求人答辯文件」(third party requester responsive papers),以利美國專利商標局來決定是否對此單方複審加以進行審查。

在此項官方公告變動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只會依據單方複審請求人提交的資料,在三個月內決定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新專利有效性問題,進而決定是否要立案進行單方複審,完全無需徵求專利權人的意見。

如今透過新增的「專利權人提供預審文件」程序,賦予專利權人在單方複審初期,就有陳述維持專利有效性論點的機會,可能會讓專利審查委員獲悉更多拒絕單方複審立案的論證基礎。(1597字;圖1)

 

圖2、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公報部分截圖 - 新增「專利權人提供預審文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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