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聞媒體控告生成式AI侵害著作權管理資訊案判決 -- Raw Story v. OpenAI
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5年4月1日
圖、美國新聞媒體控告生成式AI侵害著作權管理資訊案判決 -- Raw Story v. OpenAI
生成式AI與CMI訴訟
CharGPT自2022年底問世以來,雖然帶動了全球之生成式AI風潮,這二年多來在美國,卻也衍生了近40件關於著作權侵害的訴訟,其中分別是就開源碼、書籍文章、新聞報導、圖形影像、音樂以及影片等方面之爭議。這些生成式AI訴訟中,每個案件訴求雖然不太一樣,但大部分的指控,都是在AI工具訓練時大量複製他人的著作,以及自動生成結果構成近似的侵害。不過幾乎所有的案件,原告都會加告一項 -- 被告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管理資訊」(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以下稱CMI)。(請參閱全球生成式AI相關之訴訟大觀 -- 盤點OpenAI、Microsoft、Meta、Midjourney等AI官司) CMI通常包括例如書名、標題、作者名稱、著作權人姓名、著作權聲明、使用作品的條款和條件、ISBN號碼、著作權註冊號碼以及他識別資訊或與作品有關的資訊。
本文即針對美國新聞媒體控告OpenAI案中,關於生成式AI就CMI方面的侵害案判決加以介紹。
本案訴訟緣起
原告Raw Story Media及AlterNet Media(以下統稱「原告」)是二家新聞機構,主張其在網路上共發表超過40萬篇新聞報導、文章和評論。被告OpenAI開發並營運ChatGPT的AI服務,是一款由AI驅動的「大型語言模型」(LLM),讓使用者輸入文字提示隨即會產生回應。原告聲稱,ChatGPT給人一種「無所不知的『智慧』資訊來源」的印象」。然而,ChatGPT並不具備對其回答內容的獨立知識。相反地,ChatGPT是基於大量文本進行訓練,這些資料稱為「訓練集」(training sets)。而該訓練集的來源,涵蓋由OpenAI從Reddit網站上的連結收集,到對網際網路中海量內容的爬取(scrape)。
原告對OpenAI, Inc.、OpenAI GP, LLC、OpenAI, LLC、OpenAI Opco LLC、OpenAI Global LLC 及 OpenAI Holdings, LLC(OpenAI之七家關係企業,以下統稱「被告」或「OpenAI」),於2024年2月28日向紐約南區地院,對OpenAI提起侵害訴訟。
原告之指控
原告主張其數千篇受著作權保護的新聞作品,被OpenAI爬取作為訓練資料,其中作者、標題和著作權及使用條款資訊(即CMI)均被移除,並被輸入到OpenAI的至少三個訓練集(WebText、WebText2和Common Crawl)作為訓練之用。原告聲稱,ChatGPT在使用其著作權作品回覆使用者查詢時,其任何輸出都不會提供或附上其所依據作品的CMI。
原告指控,被告在訓練ChatGPT之前從原告作品中將CMI移除,違反《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以下稱DMCA)第1202(b)(1)條,因此原告有權獲得實際或法定損害賠償,並請求法院對被告發布禁制令。原告主張,ChatGPT的稍早版本曾產生大量抄襲內容,如果原告的作品仍留存於ChatGPT的儲存庫中,且未附帶有任何CMI,則原告認為ChatGPT的目前版本,「很有可能」會逐字或近乎逐字地複製原告的作品,卻未提供這些CMI。
被告駁回起訴之動議
本案二造先從程序戰開打。依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以下稱「民訴規則」)第12(b)條,當起訴狀未提出足以讓法院給予救濟的請求依據時,被告可提起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之動議」(Motion to Dismiss,以下稱「駁回動議」)。被告如在訴訟伊始提出此種動議,一旦法院核准即可在第一時間擊退原告,以避開美國訴訟程序中耗時費日且昂貴之證據開示(Discovery)與審理庭(Trial)程序,是被告最有效之訴訟策略。本案OpenAI即先從程序反擊,依民訴規則12(b)向法院聲請「駁回動議」。
美國DMCA之CMI規範
DMCA規定不得刪除或更改CMI,其中第1202(b)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未經授權 (1) 故意移除或更改作品中任何CMI;(2) 明知CMI已被刪除或更改,散布或為了散布進口CMI;(3) 明知CMI已被刪除或更改,而散布或為了散布進口、公開演出作品、作品副本」。以上行為被告必須明知或合理知悉,將導致DMCA規範下權利的侵害。針對此心理狀態之構成要件,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Mango v. BuzzFeed案中判定,該條款包含「雙重知悉要求」(double-scienter requirement),即被告必須同時:1. 明知「CMI已在未經著作權人或法律授權的情況下被移除或修改」;2. 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應知悉這些行為「將導致、促成、便於或隱瞞侵權行為」(induce enable, facilitate or conceal)。
美國憲法第三條之「訴訟適格」
為了討論被告是否違反DMCA,法院先從程序面探究原告之提告資格。美國《憲法》第三條訂有「訴訟適格」(Article III Standing)的要件,根據最高法院Spokeo, Inc. v. Robins案,即在違法情況下仍須證明「具體損害」(concrete injury);而依最高法院TransUnion v. Ramirez案,為了確立訴訟適格原告必須證明:
1. 實際遭受損害(injury in fact) -- 損害必須具體特定,且已發生或迫在眉睫即將發生(actual or imminent);
2. 損害可能由被告行為所引起;
3. 損害可透過司法救濟得到補償。
訴訟適格的舉證責任應由起訴方承擔,即援引聯邦法院管轄權的一造有責任證明這些要素。
依上述Spokeo案,當案件處於起訴階段時,原告必須清楚陳述並提出能顯示每個要件的事實。原告之訴訟適格並非籠統的「一併適用」,而必須針對原告請求的每項救濟(例如禁制令與損害賠償),分別證明其適格性。
案例法上之實際損害
就《憲法》第三條而言,何種損害可視為「具體」?依上述TransUnion案所指出的,基本上歷史與傳統對於判斷案件,是否符合「第三條授權聯邦法院審理之案件類型」,可作為有意義的指引。特別是關於「具體損害」的要求而言,按照Spokeo案,法院應評估原告所主張遭受的損害,是否與法院傳統上認為可以提供訴訟基礎的損害類型,存有一種「密切關係」(close relationship)。此分析關注於原告所聲稱遭受的損害,是否能在歷史或普通法(common law)中找到類似對應。然而,Spokeo案並不要求有完全相同的歷史和傳統案例,但這並不代表,關於哪些類型的訴訟應由聯邦法院審理的觀念,可根據當代對法律發展演變的觀點,來放寬第三條的要求。
被告提駁回原告全部訴訟動議
被告於是依《民訴規則》第12(b)提出動議,辯稱原告之起訴應予駁回的理由為,原告缺乏《憲法》第三條規定之訴訟適格來主張權利。因此,依據民訴規則12(b)(1),法院對本案不具「標的管轄權」(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應予以駁回;而即便法院具備管轄權,原告亦未能提出足夠的法律主張,主張其訴狀「未能陳述一項適格訴求」(failed to state a claim)[1]以表明有權獲得救濟,因此依民訴規則12(b)(6)亦應予以駁回。法院指出,原告是否具備訴訟適格,是每個聯邦案件的基本門檻問題,決定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的權力。因此,法院首先審查訴訟適格問題。
「訴訟適格」要件
原告主張其有權請求二種形式的救濟。首先,原告主張其適格尋求損害賠償,因為被告未經許可從其作品中非法移除CMI,即構成一種具體的損害。其次,原告主張其有權請求禁制令救濟,因為被告的程式存在重大風險,於其AI模型向使用者提供的回應中,包含原告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的材料,或甚至以反芻(regurgitate)[2]方式,逐字或幾乎逐字地複製原告的作品。被告則反駁,以上原告的任一種損害理論,都未足以確立訴訟適格之「具體事實損害」(concrete injury-in-fact),因此不符合訴訟適格的標準。
原告欠缺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適格
首先,法院檢視原告對損害賠償之請求論點。原告認為,即使其未主張「ChatGPT在回應特定查詢時,曾向任何人散布其受著作權保護但已被移除CMI之作品」,但僅僅被告未經授權,從其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移除CMI這一點,即已構成具體的事實損害。
原告並辯稱,其所遭受之此種損害與著作權侵害行為「密切相關」,因為根據DMCA第1202(b)(i)條禁止移除或更改CMI的保護,其法律效力類似於著作權法第106條第1款與第2款所規定之「複製作品及製作衍生作品的權利」。因為這二者皆賦予著作權人專屬權利,「決定作品未來迭代版本與作者已發表版本之間的差異」。原告進而主張這與普通法原則相符,因為普通法認為對財產的干涉本身,即便無其他因素仍可構成具體損害。
但法院不認同原告所稱,干擾財產造成的損害為原告所指控的損害,提供了必要之「密切的歷史或普通法類比」,因為原告無法提供與其主張損害類似之歷史或普通法上的緊密對應(close historical or common-law analogue),而且原告也誤解了DMCA第1202條的效力,以為其賦予著作權人「決定作品未來迭代版本與作者發佈版本之差異」的專屬權利。實際上,著作權法的第106條才提供此種保護,而非第1202條。
法院認為,DMCA第1202條的範圍,係保護著作權人對其作品CMI完整性,免於受特定干擾。事實上DMCA的立法沿革,顯示該法案之目的並非是為了防止「基於財產權」的損害,而是為了藉著防止詐欺與錯誤資訊,以確保電子市場的完整性,並使美國能遵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Art. 12(1))及「WIPO表演與錄音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Art. 19)之下「有關權利管理資訊的義務」。
此外,法院也不認為,僅僅從著作權作品中移除識別資訊,但未對外傳播作品的行為,在歷史或普通法上有任何可資比擬的類似法律依據。根據TransUnion案明確表示:「原告所受的損害必須是具體存在,即真實且非抽象的損害」。然而,原告僅聲稱其受著作權保護但未附上CMI的作品,被用於訓練AI軟體,並仍保存在於ChatGPT文本儲存庫中,但原告並未具體指控,被告之違反DMCA行為,已造成任何實際的不利影響。
就原告提出的論點,如被告違反對特定著作權人在DMCA之規範義務,則該著作權人即受到足夠的損害,得以在聯邦法院起訴。然而,最高法院在TransUnion案中已否定這種觀點,認為:「沒有具體損害即無訴訟適格」(No concrete harm, no standing)。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欠缺第三條規定的適格,因此就其所稱的損害,無法尋求損害賠償救濟。
二造就禁制令要件之攻防
接下來法院檢視禁制令的請求。原告訴請頒發禁制令,命令被告將其之前所有移除原告CMI之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所有版本,都要從被告訓練集及其他儲存庫中刪除。原告辯稱其有權獲得此禁令,因為ChatGPT在未附加所需CMI的情況下,無論是否已經複製其作品,ChatGPT將來這樣做的風險很大。根據TransUnion案:「若暴露於未來損害的風險,則其可以尋求前瞻性的禁制令,以防止該損害發生,只要該風險足夠緊迫且是在實質重大的情況下」。
而依最高法院Pennell v. City of San Jose案,重大風險意味著存在「遭受直接損害的現實危險」。另外,最高法院在Susan B. Anthony List v. Driehaus案中也表示,如果所威脅的損害確實即將發生,或是存在「實質重大風險」致該損害將會發生,則未來損害的主張可被接受。而依Pennell案,所謂「實質重大風險」,係指有「遭受直接損害之現實上的危險」。
被告則反駁,原告未證明其存有符合案例法中之「實質重大風險」。被告承認,從歷史與普通法來看,原告的主張確實有相應的法律類型[3],然而,原告缺乏尋求禁令救濟的適格,因其未能提供事實來證明ChatGPT在缺乏必要的CMI的情況下,全部或部分複製原告作品的風險是「實質重大」的。
不具實質重大風險禁制令不適格
法院認定,原告未能證明ChatGPT會侵犯其權利,因此同意被告的觀點。因為原告從未聲稱其文章中的資訊受著作權保護,而考慮到儲存庫中包含的資訊量,ChatGPT輸出原告某篇文章的抄襲內容的可能性似乎很小。雖然原告提供第三方統計數據,表明稍早版本的ChatGPT產生的回應包含大量抄襲內容,但原告並未合理地指控稱,目前版本之ChatGPT生成抄襲原告文章的回應,存在「實質重大風險」。
原告主張,ChatGPT的訓練數據「幾乎涵蓋整個網路的資料」,其中包含來自無數來源之任何特定主題的巨量資訊。然而,原告並未明確聲明其文章內含的資訊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當使用者向ChatGPT輸入問題時,ChatGPT會將其儲存庫中的相關資訊綜合生成回應之答案。有鑑於在儲存庫中如此龐大的資訊量,ChatGPT會輸出剛好與原告文章雷同、且移除了CMI的內容的機率很低。因此,法院認為ChatGPT最近版本產生的輸出,不太可能包含原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
再者,雖然原告提供第三方統計數據,顯示ChatGPT先前版本曾生成包含大量抄襲內容的回應。然而,原告迄未具體指明,當前版本的ChatGPT,仍存在會輸出原告被抄襲之文章內容的「實質風險」。根據上述分析,原告缺乏第三條規定之適格,為其所聲稱受到損害尋求禁制令救濟。
法院總結:原告不具訴訟適格
法院最終裁決:原告的真正訴求與DMCA 1202(b)(i)無關。法院釐清此案真正的核心問題,原告其實尋求救濟的損害,並非被告在其訓練數據集中移除CMI而導致的損害,而是被告未經授權且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使用原告的文章來訓練開發ChatGPT。例如,原告在訴狀中明確指出:「被告OpenAI承認,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來訓練ChatGPT需要獲得內容授權,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其確實已與大型著作權人簽訂授權協議…… 並也正與新聞業的著作權人進行授權談判,但從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報酬」。
然而,無論該類型的損害,是否符合「具體損害」的法定要求,都不屬於DMCA第1202(b)(i)條所得「提升」為可依法提告的損害類型。根據Spokeo案:「國會可以將本來不具法律承認地位之事實上的損害(de facto injuries),提升至法律可認定的損害(legally cognizable injuries)」。但問題在於,DMCA 1202(b)(i)並未提升「未支付授權費」這種損害,為法律可認定的損害。是否有其他法律規範或法律理論能支持此類請求,目前尚不明確,但這並非本案法院需要裁決的問題。
從此可看出法院的思維,原告刻意繞道不提作品內容被使用之損害,而單單以CMI移除行為本身就主張已受有損害,顯然未達「具體損害」之法定要求。
法院對原告請求修改訴狀後續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於2024年11月7日核准被告所提的駁回動議,裁定:OpenAI之駁回起訴動議全部獲准(Granted in its entirety),原告對損害賠償與禁制令的請求,均因缺乏《憲法》第三條的訴訟適格而被駁回。此外,本案遭駁回後,原告請求修改訴狀之動議(motion for leave to replead)被駁回(Denied Without Prejudice)[4],但不影響其日後再重新起訴的權利,但再提告時,原告必須附上修改後的訴狀並解釋為何修改後的訴狀不致徒勞無謂。
生成式AI與CMI間之法律糾葛
原告另闢蹊徑單純主打CMI移除之違法
基本上,生成式AI工具的訓練,必須先爬取網路上各式各樣的資訊,置入數據訓練集中進行模型訓練,但原則上,透過AI不論是監督或非監督學習等技術操作後,自動產生的結果與其所參考之原來作為訓練用的材料,經常會不盡相同,本案法官對此也表示認同。
而一般權利人於其網路上之原生材料,都會在其上標示CMI,以表彰著作的來源出處。但AI工具經過機器學習將文字吸收消化後,轉換成另一面貌出現時,AI工具提供商不會去呈現原生資料中所包含的CMI,因生成式AI並非像搜尋引擎般幫人查找資料,其本來就是一種文字接龍的概率呈現操作,以回覆使用者之各種提問,因此AI自動產生的內容不會顯示CMI[5]。而在美國DMCA法之下這種CMI也受到保護,但如單純只是將著作權人的CMI移除是否就當然違法?本案之爭執在此。
目前實務見解原告CMI移除指控都鍛羽而歸
迄今所有的生成式AI著作侵權訴訟中,像針對OpenAI、Microsoft、Google、Nvidia、Meta、Anthropic和Suno等提告,權利人大都會指控其著作內容本身遭其LLM訓練過程中非法複製,而其輸出結果亦構成侵害,然後再加碼DMCA之違反。尤其如紐約時報案,更列舉被告逐字抄襲之例證來提告(請參閱媒體巨擘控告ChatGPT著作侵權案--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 OpenAI)。但本案比較不同的是,原告雖同樣也是新聞機構,在訴訟戰略上卻完全捨棄文章內容之侵權 -- 即「本體主要侵害」來索賠,反而僅是挑違反DMCA之CMI這種「周邊次要侵害」來提告,而未循一般指控被告侵害內容作為訴求。看來,原告似乎想另闢蹊徑,嘗試避開在眾多案件中,經常落入被告主張合理使用抗辯之泥淖,簡言之,就是想將焦點專注於較易攻擊之CMI侵害的短打策略。
在網路上爬取素材置入AI數據集訓練,輸出結果未再標示CMI,從形式外觀上看,似乎即已違反DMCA的規定,這種主張乍看似有所本,但實則不然。目前美國眾多案件中,原告大都會附加指控移除CMI構成侵害,但目前為止美國此方面指控,除本案之外已有三個程序判決,基本上原告皆屈居下風:
1. Doe 1~5 v. Github, Inc., OpenAI & Microsoft,DMCA,指控被駁回。
2. Richard Kadrey v. Meta Platforms, Inc.,DMCA指控被駁回。(請參閱本刊美國作家集體訴訟控告Meta生成式AI工具LLaMA著作侵權之程序判決出爐)
3. Paul Tremblay v. OpenAI, Inc.(Sarah Silverman v. OpenAI, Inc.與本案合併),DMCA指控被駁回。
移除CMI認定違反DMCA另需搭配之要件
上述之Github & OpenAI案,法院同意被告觀點,即如果自動生成輸出結果的內容,與被移除CMI之原生作品素材並非完全相同,則不違反DMCA。因為涉嫌侵害之Copilot的輸出,「通常是逐字複製,但更常見的是修改:例如,幾乎相同的副本,只包含原授權材料(Licensed Materials)之語義上不重要的變化,或是重新創建相同演算法之修改後的副本」,且原告提供的例子直言,Copilot的輸出只是授權代碼的「修改格式」、「變化體」或「功能等同物」,而非完全相同的作品,故地院駁回。但關於違反CMI是否如同地院看法必須在相同副本上發佈內容,現已上訴至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其次,Kadrey v. Meta案,因為原告未能指控LLaMA生成並散布書籍的複製品,而由於其未能證明LLaMA實際產生並傳播這些書籍的內容,Meta不可能像指控所述,以錯誤的CMI來散布這些書籍;且LLaMA本身並非侵權衍生作品,LLaMA的軟體架構不構成侵權的衍生作品,因此不適用DMCA。
至於Paul Tremblay v. OpenAI案,法院認為原告未能依第1202(b)(1)條,提出事實來支持其主張,例如OpenAI如何刪除或修改CMI、刪除或修改哪些CMI、以及該刪除或修改如何促進或掩蓋侵權行為;而依第1202(b)(3)條,原告另須證明OpenAI散布或進口原告的書籍或其書籍的副本,係明知CMI已被未經授權移除或更改。法院認為原告未能證明此點,因為ChatGPT的輸出與原告的書籍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構成書籍的副本。
本案係首宗用適格要件駁回移除CMI之違反
美國《憲法》第三條訴訟適格問題,在其他著作權案件中早已被提過,因此並非是新穎的抗辯。此外,就DMCA而言也被討論過,例如針對涉及誤導性虛假陳述下架通知(takedown notices)起訴的適格問題,在Millette v. Nvidia Corporation案中,Nvidia(即輝達)也曾利用這項訴訟適格議題,就Millette指控其爬取影片(scraping videos)來訓練其AI模型違反州法,試圖對其以訴訟適格來駁回Millette之起訴。然而,本案是在沒有任何訓練或輸出侵權指控的情況下,法院首次用「訴訟適格」來駁回移除CMI構成侵權的訴訟案件。
結論
總之,本案原告想快速求勝,遂出奇兵專攻DMCA之違反,但法院認為原告真正起訴的基底,其實仍是與訓練LLM相關的著作內容侵權。如果原告的策略奏效,似乎能在AI侵權案中提供進一步有力的訴求,繞開常見之如複製與合理使用和其他抗辯等冗長複雜之爭議,從而單以CMI主張來維權,則可能對同類的侵權訴訟形成一重要的里程碑案例,產生深遠影響。然而,從美國以上幾件程序判決來看,似乎沒這麼樂觀。尤其是本案法官也澆了一盆冷水,隱含認為單單起訴DMCA之違反,而未針對主要內容著作侵權來提告,在訴訟適格上即顯有不足,導致權利人勢必需要改絃易轍另闢法律理論,整軍經武枕戈再戰。(7572字;圖1)
作者資訊:
陳家駿律師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理事長
[1] 依12(b) (6),原告於訴狀中,表面上必須主張足夠事實面(factual matters)敘述(至於所陳述事實是否有證據支撐則待後續之審理),如依其陳訴之主張,欠缺足以可請求法院救濟時,例如該主張從表面上看即欠缺法律依據時,被告即可在程序上聲請動議,主張原告無法陳述請求,請求搏回原告之起訴。
[2] 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Open AI案,原告紐約時報在起訴狀中,列舉眾多ChatGPT吐出幾乎完全一樣的文字,OpenAI雖承認此種「再現」,但辯稱其係AI訓練過程中,模型無意中複製部分訓練資料輸出而產生此「反芻現象」(regurgitation),但辯稱其模型通常並非以被指控的方式運作,這種反芻係透過LLM逐字記憶,來自特定來源的內容並進行複製,而ChatGPT模型學習訓練過程中廣泛複製網路資料,導致可能偶爾會展示出原生素材中的某些段落,所以OpenAI稱其為「罕見的錯誤」結果,然而,這並不能表明LLM存在系統性之問題,OpenAI聲稱其正積極修復以減少此類情況的發生。
[3] 例如:
Masson v. New Yorker Mag., Inc., 501 U.S. 496, 511-12 (1991)(誹謗);
Petrone v. Turner Publ’n Co. LLC, 2023 WL 7302447, at 4 (S.D.N.Y. 2023)(虛假光環/false light)涉及對某人形象人格權(Right of Publicity)虛假宣傳,包含具冒犯性的資訊,錯誤地描述該人;
Gilliam v. Am. Broad. Cos., Inc., 538 F.2d 14, 24 (2d Cir. 1976)(不公平競爭/unfair competition);
Lamothe v. Atl. Recording Corp., 847 F.2d 1403, 1406-07 (9th Cir. 1988)(逆向混充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
Macia v. Microsoft Corp., 152 F. Supp. 2d 535, 541 (D. Vt. 2001)(所有權誹謗/slander of title)。
[4] 如是dismissed with prejudice,案件將結束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提告。
[5] 但針對新聞媒體的訴訟,OpenAI發言人於2024年11月底稱:「我們正與新聞出版商密切合作,包括在ChatGPT搜尋結果中顯示內容的來源、標註作者(attribution)及提供鏈接可連結到其內容,並提供簡便方式讓新聞機構選擇退出(opt-out)。」
參考資料:
Raw Story Media, Inc. v. OpenAI Inc., Case 1:24-cv-01514,
Raw Story Media, Inc. v. OpenAI Inc., Case 1:24-cv-01514-CM 11/07/24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Insights from Raw Story v OpenAI. Barry Sookman. 2024/11/17.
Master List of lawsuits v. AI, ChatGPT, OpenAI, Microsoft, Meta, Midjourney & other AI cos. Chat GPT Is Eating the World. 2024/08/27.
Generative AI litigation: the Github and Tremblay decisions. Barry Sookman. 2024/02/25.
Susuk Lim, A Survey of the DMCA's Copyrigh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Protections: The DMCA's CMI Landscape after All Headline News and McClatchey, 6 Wash. J. L. Tech. & Arts 297 (2011)
Jessica Mach, Media companies' lawsuit against OpenAI latest in growing number of challenges to AI data scraping. Canadian Lawyer. 2024/12/02.
Fair Use Friction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New York Times v. OpenAI.University of Miami School of Law.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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