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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訴法院認定諾基亞提供的視訊專利授權合約,包含強迫華碩交互授權條款,違反FRAND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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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君沉吟 發表於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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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上訴法院認定諾基亞提供的視訊專利授權合約,包含強迫華碩交互授權條款,違反FRAND要求

如本網站先前報導: 諾基亞視訊專利爭議,英國上訴法院認定提供 權利金費率仲裁邀約 滿足RAND要求,其他廠商部份產品關閉HEVC硬體解碼功能;英國上訴法院於5月12日作出判決:(1) 通過仲裁程序,諾基亞提供可調整的專利授權條件 (Adjustable License Offer),已經履行其公平、合理、無歧視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 的專利授權義務,(2) 宏碁和華碩在英國提起的訴訟被永久中止,原本排訂的審判被取消不再進行。

英國上訴法院於5月19日作出後續判決:認定諾基亞所提供的可調整的專利授權條件中,包含強迫華碩交互授權其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的合約條款違反了FRAND的專利授權義務。前述 "宏碁和華碩在英國提起訴訟被永久中止" 的判決,先決條件是諾基亞需自所提供的可調整的專利授權條件中刪除該爭議強迫交互授權條款。


愛立信和諾基亞實務上不向行動網路營運商收取標準必要專利授權費
觀察這幾年訴訟案表列,愛立信和諾基亞實務上是不向行動網路營運商追索專利權利金,這兩家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對象主要是:智慧型手機和具有連網功能的汽車…等終端用戶上網設備的製造商;IAM網頁 [1] 也有類似結論報導。

所謂行動網路營運商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MNO) 指的是:取得政府配發的無線電波段頻譜,透過行動通訊網路基地台設施,為用戶提供行動上網服務的業者。在美國,行動網路營運商指的是AT&T、Verizon;而在台灣,行動網路營運商指的是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

如此實務策略的最主要原因可能還是回歸到 "客戶關係" 因素:這兩家公司的主要營收項目是行動網路相關的基地台和網路硬體,為了主要營收產品能順利銷售,愛立信和諾基亞終究需要與這些行動網路營運商維持良好關係。當客戶因為使用自家基地台而被控告專利侵權時,都會積極提供擔保協助客戶進行防禦訴訟;似乎更不可能為了收取客戶使用競爭廠商設備的專利授權費,得罪客戶而不利於主要的硬體銷售。

策略上以終端用戶的上網設備 (如智慧型手機、具有行動上網功能的汽車等) 為專利權利金追索對象,再以相關產品售價的百分比計算專利費,就巧妙地避免得罪行動網路營運商客戶的尷尬場面,由終端用戶的上網設備製造商承擔了全部行動網路的專利授權費用成本。


華碩專利授權代理公司Celerity IP全球維權,控告美國行動網路營運商侵害專利
GLS Capital網站報導[2],Celerity IP由GLS Capital於2021年創立,與其他非專利實施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 NPE) 不同,Celerity IP並不擁有其所主張的專利權,而是為兩家華碩相關公司 - 音速創新公司 (Innovative Sonic) 和華碩技術授權公司 (Asus Technology Licensing) 提供專利維權服務。經過這幾年的訴訟談判活動,Celerity IP已與聯想、LG電子、三星和小米 [3] 達成行動網路通訊相關專利的授權協議。

另一方面,Celerity IP目前在全世界進行中的專利維權活動主要包括:
1. 針對美國行動網路營運商AT&T、Verizon和T-Mobile:在東德州地方法院提出多起專利侵權訴訟;如圖一,United Patent Portal訴訟資料庫截圖所示,於2024年訴訟案 (案號2:24-cv-00721)當中,Celerity IP、Asus Technology Licensing 與音速創新並列原告,共主張12件專利侵權。

圖一、Celerity IP控告美國行動網路營運商專利侵權案表列
 
2. 針對OPPO:於2025年4月,在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及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對OPPO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於2026年6月在印度[4] 控告OPPO智慧型手機產品侵害專利。OPPO稍後在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 [5] 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6] 反擊華碩產品侵害OPPO專利。
 
英國上訴法院裁定:諾基亞的HEVC專利授權協議,包含強迫交互授權條款,違反FRAND義務
如上相關美國訴訟案背景說明,可能是為了解決行動網路營運商被Celerity IP控告侵害的專利訴訟案,諾基亞於仲裁程序所要約的HEVC視訊編碼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合約草稿中,包含強迫華碩交互授權專利條款[7];依據該條款,諾基亞可擴大仲裁範圍,包括華碩在其範圍內擁有、控制或管理的任何專利的 FRAND專利交互授權合約,並要求華碩中止、撤回或放棄任何相關專利有關的訴訟。

英國上訴法院於2026年5月18日作出後續判決[8]:諾基亞所提供的可調整的專利授權條件中,包含強迫華碩交互授權其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的合約條款違反了FRAND的專利授權義務。法官認為,針對華碩所擁有的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的專利授權條件是要透過法院訴訟或仲裁程序來解決,選擇權在專利權人華碩而非諾基亞。

如圖二,英國上訴法院5月18日後續判決截圖所示,諾基亞和華碩雙方爭執仲裁合約是否應該包含下列交互授權條款: "(F)RAND (cross-)licence in respect of any patents which the other party (or its group) owns, controls or manages within its scope, and which requires the other party to stay, withdraw or abandon (or procure the stay, withdrawal or abandonment of) any litigation concerning such patents."

 

圖二、英國上訴法院判決揭露,諾基亞和華碩雙方爭執的仲裁合約草稿的交互授權條款
 
經過英國上訴法院5月18日後續判決進一步闡明,排除諾基亞要求的仲裁合約交互授權條款;如此Celerity IP主張華碩專利的全球維權訴訟活動,受到諾基亞和華碩的歐洲德國、英國專利訴訟進程影響程度可能將會降低。(2134字;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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