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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世紀官司大對決 – 馬斯克控告OpenAI與阿特曼案之陪審團裁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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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陳家駿 發表於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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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AI世紀官司大對決 – 馬斯克控告OpenAI與阿特曼案之陪審團裁決出爐

關於「特斯拉與GROK之父」伊隆・馬斯克(Elon Musk)與「ChatGPT之父」山姆・阿特曼(Samuel Altman)二人之間,從當初為了一起對抗Google而成立Open AI之結盟,到後來馬斯克認為阿特曼背離公益理念憤而出走,繼則翻臉成仇對簿公堂,上演一齣AI二大強權世紀官司大對決的戲碼。

24年2月底,馬斯克控告阿特曼(另外還有OpenAI共同創辦人布羅克曼、OpenAI之關係企業以及微軟)違法,掀起這宗教父級別的世紀法律大戰。針對本案的事實以及馬斯克的訴求,本刊之前已詳細的介紹。請參閱Chat GPT公益私利之定位:科技教父的世紀官司 -- Musk強勢回歸告Altman與Open AI
系列一  AI開發科技巨頭間的恩怨情仇
系列二  變調的AGI -- 從開放到封閉 v. 從公益到營利
系列三  Musk掀起法律戰端 -- 想將AI解放成「天下為公」?
系列四  AI科技教父的世紀官司 -- 馬斯克對OpenAI與微軟申請禁制令受挫

而這個案子在進行了兩年多之後,2026年5月18日加州奧克蘭聯邦法院(District Court in Oakland)的陪審團,終於做出了裁決。


一、從共同創業之親密戰友到法庭對決
本案源自於OpenAI創立時之恩怨情仇。馬斯克宣稱2015年其與阿特曼等人共同創立OpenAI,係以非營利組織形式成立,明確將目標訂為是為了「造福全人類」之高標道德作為核心使命。馬斯克表示他捐了約3,800萬美元給OpenAI,是要將該組織定位為非營利、安全地開發AI,而不是要讓任何個人致富。

然而,馬斯克認為,之後OpenAI已偏離原始之慈善性質之公益目的,遂於2018年憤而離開董事會。果不其然,OpenAI其後逐步建立營利部門,2019年OpenAI設立營利子公司,並開始接受微軟(自2019年起投資)及其他投資人數百億美元的資金,逐步發展成估值接近兆美元之AI企業。馬斯克甚至形容阿特曼與OpenAI總裁格雷格・布羅克曼(Gregory Brockman) -- 「偷走一個公益組織」,並指控彼等違反OpenAI創立時的公益使命,將公司從非營利轉變為追求個人財富的營利企業,指責這種行為是「竊取公益機構」(stole a charity)。

但阿特曼則反擊,馬斯克不僅支持OpenAI成為營利性企業的想法,而且長期爭奪對它的控制權,OpenAI更表示,隨著ChatGPT的巨大成功,使阿特曼成為科技界最著名和富有的人物之一,馬斯克心有不甘遂開始公開惡意批評阿特曼和OpenAI。


二、馬斯克起訴之核心指控與訴求
馬斯克於2024年起訴阿特曼和OpenAI,指控其違反了將AI新創保持為非營利組織的承諾。馬斯克在訴訟中主張,其當初投入約3,800萬美元資金,係基於OpenAI將維持在非營利定位之理解,而OpenAI後續將技術、人員與智慧財產移轉至營利架構,接受微軟巨額投資,並擬推動公開募股(IPO)商業化之操作[1],已使原始公益使命遭到嚴重扭曲。

馬斯克指控OpenAI、阿特曼和布羅克曼操縱他的捐贈,然後背著他將營利企業附著在該原始之非營利組織上,並接受微軟和其他投資者的數百億美元。微軟也被列為被告,馬斯克指控這家軟體巨頭,協助和教唆OpenAI涉嫌違反公益信託。


三、OpenAI的抗辯:馬斯克早已知情,訴訟只是打擊競爭工具
OpenAI全面否認指控,主張馬斯克當年捐款並未附任何限制條件,且於AI競爭加劇下,若維持單純之非營利架構,根本無法與Google競爭。OpenAI並提供證據指出,馬斯克早期其實亦曾支持營利模式,甚至一度希望OpenAI併入Tesla,且他更曾經想爭取控制OpenAI。OpenAI因此反駁,是馬斯克看到金錢利益,才突然聲稱:OpenAI違反其建立安全AI,以造福人類的創始協議。

OpenAI並表示,它仍然受非營利組織監督,並致力於所謂的「公益使命」,即用其AI技術幫助世界。而OpenAI的律師將馬斯克的訴訟,描繪為「酸葡萄心理」——因為未能取得OpenAI控制權,便試圖削弱競爭對手 – 亦即2023年馬斯克創立自己的AI公司xAI(後與SpaceX合併)。OpenAI律師表示,本案只是馬斯克於未能控制OpenAI後,試圖透過訴訟削弱競爭對手之行動[2]

四、庭審過程中矽谷巨頭齊聚法庭
本案在加州奧克蘭聯邦法院進行約三週審判庭(Trial),被視為近年來最受矚目之AI公司治理、AI從非營利轉型商業化的訴訟。陪審團聽取了馬斯克、阿特曼、布羅克曼、微軟執行長納德拉(Satya Nadella)等人的證詞,並檢視大量內部電子郵件、會議紀錄、個人日誌及其他內部文件等證據,以重建OpenAI成立及轉型過程,尤其聚焦於訴訟當事人何時知悉OpenAI營利化規劃。

審判的第一天,馬斯克即表示:「這其實很簡單。掏空慈善組織是不對的……如果容許掠奪公益組織,整個慈善捐贈制度基礎都將被摧毀」,而馬斯克律師於結辯時則強調,多名證人曾質疑阿特曼之誠信,並主張其可信度為本案核心爭點。OpenAI的律師則在結辯中反駁,馬斯克方面之論述包含片段式引述,且相關指控缺乏證據支持,並主張其提告已逾法定期限。

此外,本案除法律問題爭論外,還傳喚許多現任和前任OpenAI高層,就公司一路發展以來的歷史作證,進一步揭露OpenAI創立與發展歷程,包括創辦人間之權力衝突、控制權爭議、營利化轉型及AI發展策略等,使OpenAI內部治理歷史,首次大規模攤開於世人面前並接受司法之檢驗。雙方都指責對方對金錢更感興趣,而不是服務公眾。外界評論兩位科技巨頭,雖分別取得各自之重大商業成果,但都反而引發負面形象之質疑。


五、陪審團認定起訴逾時,法官採納駁回全部請求
令人意外的是,本案最終並未進入OpenAI是否真的違反「非營利使命」之實體判斷。2026年5月審判結束當日,由9名成員組成的陪審團,經過審議後一致建議裁定:馬斯克對OpenAI提出的「違反公益信託請求」(Breach of Charitable Trust)已超過三年時效(statute of limitations,在我國稱消滅或罹於時效),而「不當得利請求」(Unjust Enrichment)則已超過二年時效,均已超過各該法定期間;至於對微軟主張之「協助與教唆」違反公益信託的請求,則因其依附於前述請求而亦隨之駁回。由於陪審團認定,馬斯克的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陪審團無需考慮其索賠訴求中眾多的實質爭點。
 
本案主審法官伊馮・岡薩雷斯・羅傑斯(Yvonne Gonzalez Rogers),於陪審團作成關於時效消滅之「諮詢性裁決」(advisory verdict,詳後述)後,當庭表示同意該裁定,並立即駁回馬斯克的起訴請求。法官認為,OpenAI自2017年起即逐步出現營利化與組織重整之規劃,而證據顯示馬斯克至遲於2020年至2021年間,即已知悉相關發展,惟其仍遲至2024年始提起訴訟,自已逾法定期限。法官於審判結束時表示:「有大量證據支持陪審團的認定」。

總之,法院最終並未就馬斯克所主張「OpenAI偏離公益目的、違反公益信託義務」等實體爭議作成判斷,而係程序性地認定相關請求已罹於時效。


六、二造反應:馬斯克誓言上訴而OpenAI則宣稱勝利
馬斯克當然不滿此裁決,隨即於X平台發文表示,本案裁決僅係「日曆之技術性問題」(calendar technicality,即日曆上時效計算上的技術性問題),指責法院未真正審理案件本體,表示「戰爭尚未結束」,將上訴至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馬斯克指出:「任何詳細追蹤此案的人都知道,阿特曼與布羅克曼確實透過掏空公益性組織而獲利,真正的問題只是他們『何時』這麼做而已。若建立像本案之掠奪公益組織卻可獲利的先例,將對美國公益捐贈制度造成重大之破壞」[3]

OpenAI首席律師則表示:「這不是一個技術性決定,而是一項實質性的決定:馬斯克太晚提出索賠了,他這樣做是因為他把法律訴求束之高閣,然後在需要時,再將其利用來作為市場上打擊競爭對手的武器」。並稱馬斯克的訴訟是「事後捏造,與現實毫無關係」,是破壞競爭對手的虛偽企圖。OpenAI聲稱該裁決是一場巨大的勝利,並表示它仍然由其非營利組織監督,並致力於其所謂的「使命」,用技術幫助世界。

微軟方面則透過律師表示:本案的事實和時間軸早已清楚,我們歡迎陪審團決定,以馬斯克不及時提告為由駁回這些起訴。我們仍然致力於與OpenAI合作,為世界各地的個人和組織推進和擴展AI。

然而,也有評論指出,此案裁決可能為矽谷創造一種「新公式」:以非營利機構起步,當經營者因野心而需要更多資金時,將所有成果轉移到營利機構,使公益機構的董事和高階主管致富數十億美元,這或許將是矽谷的全新公式。
 
七、AI新創的公司治理路線之爭
論者認為在上訴層面,由於一審係基於陪審團對時效之認定,並經法院採納,上訴法院一般而言,對此類事實之認定通常會予以尊重,除非存在明顯法律錯誤、證據不足或程序瑕疵,否則通常不會推翻陪審團之事實判斷。因此,馬斯克就本案提起上訴,成功推翻原判決之可能性或許相對有限,但仍須視其是否能提出具體法律或程序性錯誤而定。

至於本案對OpenAI之影響,由於法院駁回馬斯克之全部主張,使OpenAI得以暫時排除訴訟所帶來之不確定性,從而降低經營上的風險。然而,OpenAI是否進行首次公開募股(IPO)及其估值水準,仍屬市場條件與公司策略層面之未定事項,並未因本案而產生法律上之確定效果。

本案所涉及之電子郵件、通訊紀錄與內部文件等資料,在一定程度上呈現了該全球矚目之生成式AI公司,於創設及早期發展階段,在治理架構與組織運作上,所可能面臨之決策分歧與路線的爭議。在產業與政策層面,本案則凸顯生成式AI新創公司治理架構所涉及之制度性議題,包括非營利使命與商業化運作之間的衝突與調適,以及資金募集與公司治理機制設計下,所可能引發之法律與政策爭議。而此一發展,更反映了AI新創產業中,創辦人理念、投資人利益與公益性目標三者之間,所存在之結構性緊張關係與公司治理路線之爭。


八、陪審團 Verdict v. 法官Judgment
1. Verdict與Judgment區別
眾所周知,美國民事訴訟制度下,陪審團作成之verdict[4](裁決,也可翻成判決)與法院最終作成之 judgment(判決)並非相同概念,二者功能亦有所區別。一般而言,陪審團主要負責事實問題之認定,例如某事件是否發生、侵害是否成立、當事人何時知悉相關事實、損害數額等。陪審團通常依據法官交付之「陪審團指示」(jury instructions)及裁決表(verdict form)逐項回答問題,其內容多屬簡要形式,例如「原告是否勝訴」、「是否已罹於時效」、「被告是否應負責任」等,而不若大陸法系判決詳細記載事實認定、法律理由及法條適用。

相對而言,judgment則係法院正式裁判文件,通常由法官依陪審團之事實認定,再結合法律判斷作成;法官亦可發布書面意見,進一步說明法律依據、程序效果及後續處理。因此,美國訴訟實務常見流程為,先由陪審團作成verdict,其後再由法院作成正式judgment,二者時間上未必同步。

此外,美國基於英美法傳統,陪審制度在司法實務上具有重要地位。於民事案件中,若當事人一方提出 “jury demand”(陪審團審理),原則上即應由陪審團負責審理,而非由法官獨任進行 “bench trial”(法官審理)。而且,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原則上法官會尊重其裁決,但陪審團成員不具法律專業背景,因而在特殊情形下,verdict並非絕對拘束法官。

2. JMOL & Advisory Jury
於少數情形,例如涉及證據不合法或法律適用錯誤等例外之下,法官仍得依美國法之JMOL(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機制[5],在當事人聲請「法官依法判決之動議」(Motion for JMOL)時,法官得介入,認定陪審團之結論,在法律上無合理基礎、或欠缺充分證據支持,而逕依JMOL另為法律判斷,甚至是撤銷或變更該verdict。故美國訴訟制度雖以陪審團為核心,但最終之法律判斷權限,多少仍保留於法官。

回到本案,較特別之處在於,媒體報導指出,本案陪審團係advisory jury(諮詢性陪審團)性質;其裁決僅為諮詢性質,雖具高度參考價值,但不拘束法官,仍須由法院作成最終判決。這是因為在美國民事訴訟中,若案件係請求衡平(equitable relief)救濟,例如解除契約、公司重整、禁制令或撤換管理階層,法院得設置諮詢陪審團(advisory jury)。此類陪審團之功能僅在提供意見,其裁決不具法律拘束力,最終仍由法官作成判斷。

本案或屬於此種情形。由於馬斯克之訴求包括解除 OpenAI 營利化安排及相關治理調整,性質偏衡平法救濟,而非單純金錢損害賠償,因此依美國民事訴訟程序,法官得組成諮詢陪審團(advisory jury),協助評估複雜爭議案件中的事實認定、證人可信度及社會觀感,而最終裁決權仍屬法官。法官得採納或不採納陪審團意見。

實務上,法院運用諮詢陪審團,除有助於提升重大爭議案件之公眾參與及判決正當性外,亦可作為法院與公眾輿論間之參考依據,以強化裁判之社會接受度與可信度。
 
3. 後續
換言之,現階段外界看到的是陪審團認為馬斯克已逾時效,法官也已附和其裁決,但案件本身之程序尚未完全終結;後續可能由法官發布正式judgment,完成判決之最終程序。

由於法官仍須處理後續程序,甚至不排除當事人有,因此,正式判決文件很可能需等一段時間才會出現。本案因法官亦採納陪審團見解,以時效問題終結,而不進入OpenAI是否背離非營利使命之實體審查;但若馬斯克方面後續提出其他程序(例如「判決後動議」(post-trial motions)),或上訴至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則爭議可能延續,使這場AI治理與公益轉營利化之爭議尚未能真正落幕。


九、馬斯克「史詩級控訴」v. 陪審團「四兩撥千金」裁決
1. 馬斯克極大化之華麗控訴
馬斯克到底告了什麼?從前面所述已可窺知一二,但由法律層面上言,他最早是在2024年2月底提告,旋即於6月撤告,但隨後調整策略又在同年8月對OpenAI與阿特曼等重啟訴訟,並於11月中提交第一份修正訴狀,然後於2025年5月再提交第二份修正訴狀,將原先多項訴因調整、增刪並重新彙整[6]。其訴訟內容大幅擴張,不再僅限於OpenAI偏離非營利使命之爭。

馬斯克認為這些被告,違反當初共同創立OpenAI時所建立之承諾與信賴關係,包括違反明示或默示之合作約定、準契約與事實上默示契約、誠信義務及非營利宗旨;並主張OpenAI在接受其資金支持後,將原本應以造福人類為目的之非營利組織,逐步轉向營利模式,使相關經營者獲取巨大利益,其等構成不當得利、惡意干擾契約、曾包含詐欺、不實陳述及信賴背離等主張[7]、違反公益信託乃至企業治理等多面向之主張。

再者,馬斯克進而指控,被告等透過與微軟之合作及OpenAI營利化之安排,涉及反托拉斯法之違反的限制競爭、不公平競爭、虛假宣傳及市場壟斷等[8],已影響AI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同時認為相關人員與合作夥伴如微軟等,參與或協助OpenAI背離原先公益目的,違反公益信託義務。

更進一步地,馬斯克甚至將整體運作模式,提升至企業不法之反詐欺與貪腐組織的層次加以指控[9],主張其具有持續性、共同行動及系統性運作特徵。整體而言,第二次修正訴狀已由原先聚焦於「OpenAI是否背離非營利初心」之爭議,擴張成對OpenAI公司治理、營利轉型、競爭秩序及AI產業發展模式之全面挑戰。

因此,馬斯克向法院請求之救濟(Prayer for Relief,相當於我國訴之聲明)包括:命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補償性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及相關利益;並請求返還被告因OpenAI營利化及相關運作所取得之不法利得,設立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以確保該等相關資產之返還與管理。

此外,並請求法院命被告進行會計核算(accounting),揭露OpenAI因馬斯克資助、貢獻及相關運作所取得之利益與收益,並請求命被告履行其所主張之契約義務。另就反托拉斯相關請求部分,馬斯克亦請求三倍損害賠償(treble damages),並請求懲罰性損害賠償。

但到審判庭前,馬斯克極大化之「華麗控訴」,許多請求如詐欺等都遭排除或撤回。至於反托拉斯法之相關指控,並未出現在2026年5月18日陪審團審理事項之verdict form中。截至目前公開資訊,也尚未發現法院明文作成「antitrust claims dismissed」之裁定,因此反托拉斯請求究竟係先前已遭駁回、撤回、或分離審理、抑或未納入陪審團審理範圍,仍待進一步確認[10]

以至於最終審判,主要聚焦於違反公益信託、協助/教唆違反公益信託與返還不當得利等核心爭點。


2. 陪審團「四兩撥千金」-- 縮水的世紀大判決
這場AI官司的「世紀大對決」,最後出爐的,卻非一般人想像或期待的「世紀大判決」。從本案馬斯克律師團的策略來看,原本想將所有法律訴求予以最大化,所以才把各種可能的請求全部列入,只要能命中其中之一二就算贏。然而,其許多訴求太過牽強或缺乏紮實的事證支撐,導致程序中一一中箭落馬,最後僅殘留少數幾項,充分證明戰術上「貪多嚼不爛」的失策。

更何況,馬斯克提出的部分訴求,在當今生成式AI產業現況下,實際上有許多既定發展已「積重難返」,無從回溯去處理解決[11]。舉其犖犖大者,本案最困難的議題之一,即在於OpenAI成立至今也已多年,其商業運作模式、資本投入、合作架構以及對全球市場所產生的影響,均已「板上釘釘」形成高度既成事實。對於此等已長期運行的商轉模式,姑不論當初是否存在馬斯克所說的公益導向承諾,若欲依其主張,要求OpenAI全面回歸原先之非營利定位,或大幅限制既有商業利益與資本配置安排,在現實上均有極高度之困難。

抑有甚者,本案還呈現出一項可能被非議之道德上的矛盾訴求:一方面,馬斯克高舉超標的道德訴求,強烈主張OpenAI偏離其創立初衷,並強調其係為了公益目的與回歸非營利使命之重要性,但另一方面,其訴求中又夾雜要求返還已投資之回饋利得及高額之金錢損害賠償。此種同時兼具公共使命主張與私人利益混同之二律悖反訴求,或許也讓陪審團充滿質疑而喪失對其可信度。

以上在在顯示,當涉及公司治理、信託義務、契約法及反托拉斯等多重法律領域,其法律爭點具有高度複雜性,可能導致審判者需大費周章地來消化這些複雜困難的法律議題。因此,對於如此複雜的案件,任誰都會覺得是燙手山芋。

但如從審判者的心理學上推測,當實體法的爭議過大,若能找到若干程序可將原告攔截於門檻之外,自然是最易下手的極佳策略。簡單來說,面對極度複雜或高度敏感的法律訴求時,若以「四兩撥千斤」之程序駁回方式,通常最為簡捷有力。本案中,馬斯克因太晚提告而罹於時效,自然成為法院與陪審團達成共識「可行」的最佳方案。


十、小結 -- 二大巨擘法庭大戰 -- AI治理與非營利模式之衝突與調適
本案表面上,或係馬斯克與阿特曼間之私人恩怨,但其所涉及之更深層之揭示,實則反映生成式AI治理之若干根本性問題,包括:
1. 當非營利AI組織,發展至具全球規模之兆元科技企業後,其原始公益使命是否仍係AI治理之標竿?以及應如何制度化地維持?
2. AI技術之發展,究竟應以公共利益為優先,抑或必然或不得不朝向商業化與資本化發展?此涉及科技倫理與公共政策之科技人文大哉問。
3. 非營利組織是否得透過設立營利子公司,以支撐研發與商業化之模式,又是否能在治理結構上,同時維持公益性與資本效率之平衡。

惟本案法院最終並未就實體爭點作出判斷,而係以程序性之「消滅時效」來駁回起訴。因此,OpenAI是否真的偏離原始使命、營利化與公益目標能否共存、AI治理是否需要新型制度架構等核心問題,本案完全沒能「答卷」,而這一連串的發展也令人覺得,馬斯克高調提告、締造出科技業界最矚目的話題之後,終局竟然是雷聲大、雨點小地作收。這場號稱是AI世紀之審判,就這樣虎頭蛇尾地結束,其間個中三昧已不足為外人道。(8349字;圖1)
 

[1] 馬斯克旗下太空公司SpaceX已於2026年5月20日向那斯達克提交IPO申請文件,成為這波大型科技IPO浪潮的開端,OpenAI據傳最快可能5月下旬於以保密方式遞交上市文件。
[2] OpenAI認為馬斯克的出走,正可以消除他為自己成立xAI公司,所可能產生與OpenAI間的利益衝突,而OpenAI的律師則在開庭陳述中表示:「我們在這裡打官司,是因為馬斯克在OpenAI沒有如他個人之願。我的客戶有勇氣在沒有他的情況下,繼續前進並取得成功。」
[3] 此外,馬斯克亦曾發文批評主審法官具有“activist”(司法積極主義者/激進派)傾向,並暗示法官藉由陪審團裁決掩護其決定;惟相關貼文其後已遭刪除。
[4] 資深讀者或許看過《大審判》(The Verdict),是1982年的美國法律電影,由薛尼·盧梅(Sidney Lumet)執導、保羅·紐曼主演;而講述陪審團方面,薛尼·盧梅更早期執導之《十二怒漢》(12 Angry Men),亨利·方達主演,則更是1957年美國之經典電影。
[5] 這種例子,最常見的在於譬如美國專利侵權訴訟,如果陪審團錯誤採納不當的專家證人證詞,或者是根據錯誤的理論來計算損害賠償,例如說根據EMVR(整體市場價值法則),而不是根據SSPPU(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元法則)時,此時在當事人申請JMOL的情況下(依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官不可自己主動介入),法官可將陪審團的決定廢棄。參陳家駿 盤點美國NPE/PAE 16大專利訴訟案例 (三) 瀏覽器/網路資安/基礎設施類
[7] 此類請求似乎已被縮減或撤回(審判庭時僅剩charitable trust與unjust enrichment)
[8] 指控違反《薛爾曼法》(Sherman Act)、《克萊頓法》(Clayton Act)、加州商業暨專業法之《卡特賴特法》(Cartwright Act)、《不公平行為法》(Unfair Practices Act,);《不正當競爭法》(Unfair Competition)、《蘭哈姆法》之虛假廣告(False Advertising under the Lanham Act)、幫助及教唆違反對馬斯克之信託義務(Aiding and Abetting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 to Musk)。
[9] 馬斯克進一步主張OpenAI、相關人員及合作方之整體運作模式,已違反《聯邦民事RICO法》(Federal Civil RICO: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反勒索與貪腐組織法)。惟後續法院認為其未能充分證明存在“pattern of racketeering”相關構成要件,將該等RICO請求駁回。
[10] 值得注意者,法院後續可能仍將召開status conference處理案件剩餘事項(other claims remain unresolved),故目前尚難逕認反托拉斯爭點已全部終結,仍須待後續 docket、order或法院正式書面判決確認。
[11] 例如,馬斯克在第一次提告時,訴請法院以司法裁定GPT-4已達到「人工通用智慧(AGI)之地步」,因此超出OpenAI對微軟的授權範圍。但這種要求法官去判斷:「當今科技是否已達到所謂的“AGI”,這類問題本質上屬於科學技術範疇,法官怎能做出判定?之後即知其不可為,因此才撤回該項訴求。

 
作者資訊:
陳家駿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理事長

 
參考資料:
Elon Musk v. Altman, OpenAI, et al, Case No. 4:24-cv-04722-YGR, Filed 11/14/24
Musk slams Altman trial verdict as a ‘technicality,’ vows to appeal. CNBC, 2026/5/18
Jury hands victory to Sam Altman and OpenAI in battle with Elon Musk. The Guardian, 2026/5/18
OpenAI defeats Elon Musk's lawsuit, removes obstacle to IPO. Reuters, 2026/5/19
Elon Musk loses his case against Sam Altman. The Verge, 2026/5/19
Jury dismisses all claims in Elon Musk’s lawsuit against OpenAI CEO Sam Altman. NPR, 2026/5/18
Lily Jamali, Musk loses OpenAI court battle after jury finds he waited too long to sue. BBC, 2026/5/19
Jury Rejects Elon Musk’s $150 Billion Suit Against OpenAI and Sam Altman. Variety, 2026/5/18
California jury in Elon Musk lawsuit unanimously sides with OpenAI. CBC, 2026/5/18
Jury Says Elon Musk Sued Sam Altman Too Late Over OpenAI. Bloomberg, 2026/5/18
What we learned from the cringey courtroom drama between Elon Musk and Sam Altman. The Guardian. 2026/5/16
Musk v. Altman Fight Heads to Appeal With Core Claims Untested. Bloomberg Law, 2026/5/20
迎AI新霸主!SpaceX、OpenAI上市首日 市值有望超越波克夏。鉅亨網,202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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