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IPR立案急凍/Trolls訴訟越趨活躍 系列1 談美國PAE運作類型及其應對
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 許峰瑋、陳家駿 發表於 2026年4月9日

圖、從IPR立案急凍/Trolls訴訟越趨活躍 系列1 談美國PAE運作類型及其應對
前言 -- CAFC裁判最新趨勢與專利局政策取向
近來美國「專利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下稱 PAE)的活躍程度步步高升,其中一個關鍵原因是其專利商標局(USPTO)近年在「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下稱IPR)立案上的裁量逐步收緊,削弱了企業用IPR來反制PAE訴訟行為的實務效果。此趨勢更在2026年2月13日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下稱CAFC)在Apple v. Squires(案號 2024‑1864)案判決中被明確強化。CAFC在該案中確認USPTO 局長對是否啟動 IPR擁有完全且不可受司法審查的裁量權。
而USPTO更於3月11日進一步發布《其他裁量權立案考量 -- 美國製造業和小型企業對AIA訴訟程序的利用》備忘錄(Additional Discretionary Institution Considerations – U.S. Manufacturing and Small Business Use of AIA Proceedings,以下稱「裁量權備忘錄」),再次明確揭示其政策取向。依該備忘錄,在是否啟動IPR或「專利核准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PGR)時,必須將美國本土製造、對美國製造的實質投資程度以及提案人(Petitioner)是否為遭提告之小型企業納入裁量核心,作為是否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專利無效制度收緊並未止步於IPR。USPTO於2026年4月進一步引入專利權人於「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下稱EPR)受理前可主動提交書面意見,說明請求人所主張之新證據或新教示,不足以動搖既有之專利性判斷,且EPR請求人原則上不得回應。該制度實質上將再審查的審查重心前移至最初立案門檻,並賦予專利權人顯著的敘事優勢。原本被視為相對低成本、可快速施壓的EPR,其立案可預測性與實務效用亦已明顯下降。
在IPR與EPR兩條傳統反制路徑,同時於立案階段遭遇制度性前移封鎖的情況下,本文試圖提供的不僅是現象描述,而是一套可供企業立即辨識風險、選擇策略、配置資源的PAE應對分析框架。
IPR/EPR防線緊縮下之對策
在此背景下,IPR/EPR已不再是所有被告企業皆可合理期待的標準反制選項,而是需高度仰賴個案事實、製造鏈配置與企業身分的策略性工具。對多數科技業與跨國企業而言,IPR/EPR的不確定性上升,立案門檻實質提高,而PAE對此制度變化的適應速度,往往快於傳統被告企業。
在IPR/EPR防線逐步收緊、法院攻防成本居高不下、以及PAE行為更迅速與專業化的當下,企業若仍以過往先打IPR、再談判的單向思維應對專利追索風險,極可能誤判情勢。惟有重新理解PAE的類型、資本結構與戰略邏輯,並將IPR/EPR、訴訟、防禦、談判與商業布局納入同一策略框架中,被告企業方能在高度不利的制度環境下,降低成本、保有選擇權,並避免被形塑為PAE眼中的「軟柿子」。
本系列將從PAE的實際分類與操作模式出發,並介紹美國近期重要之PAE專利侵權訴訟,協助企業在不確定性升高的情境中,建立更具彈性與前瞻性的專利風險管理思維,提早準備因應方案,才能找出最適合(差異化)的策略,並能以最低成本及時撲滅個案或降低(再次)遭鎖定的風險。
PAE之概念與類型 -- 與NPE區隔
在美國專利訴訟實務中,PAE與NPE「非實施專利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y),長期以來扮演高度爭議且影響深遠的角色,其崛起不僅重塑美國專利訴訟結構,更對創新政策、產業競爭及法律制度本身提出重大挑戰。
首先,從概念上區分,NPE泛指持有專利、但不實際製造銷售產品、或將專利技術商業化的專利權人,而主要透過授權或訴訟實現專利價值,這類主體可能包括大學、研究機構、發明人或僅持有專利組合的公司;而PAE則是NPE中的一個「子類型」,通常專指更具策略性與訴訟導向之NPE類型,亦即以專利執法與授權談判為主要商業模式、並積極以提出訴訟主張權利以獲取授權費或和解金的實體。總之,NPE是最廣義的名稱,包含PAE,PAE實務上通稱為「專利蟑螂」(patent troll)。
PAE並非單一面貌,其目的、規模、運作模式、破壞力與生命力差異頗大。依 LOT Network 的定義,PAE是指「專利持有人(包含關係企業),其超過五成的總營收來自於專利主張(patent assertion)行為」。所謂專利主張,多半指寄送侵權警告函或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藉此獲取權利金或其他金錢補償,但本文所稱之PAE並不以營收占比作為限制。
長期以來,PAE常被一概而論,導致企業在面對不同來源的專利主張時,傾向採取「一刀切」的防禦策略,非但效果有限,還可能錯失以低成本化解風險的機會,甚至忽略真正具高度技術針對性的威脅。若能在最短時間內辨識PAE的類型,並及時備好或調整應對策略,或許就能逆轉局勢,將被動化為主動,取得更有利的談判空間。
傳統商業型PAE
傳統商業型PAE[1]多以收購專利並進行提告為主要營運/商業模式,本身不生產產品,而是透過訴訟施壓以迫使對手和解。其資本規模差異甚大:有些背後由大型私募/主權基金或大金主支撐[2],甚至是上市櫃公司[3],也有部分僅以小額資本運作,並與律師採取或依訴結果給付的酬金安排(contingency arrangement,即風險代理)[4]。
其取得的專利多為「小量、高單價」購得,少數案例則採「大量、高總價」方式。一旦取得專利,通常會立即設立一或多家全新的空殼(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將專利轉移至該實體名下,再由此空殼公司直接提起訴訟;只有少部分PAE會先寄出授權邀請函或警告信,並以多件專利同步施壓。資金充裕者得以承受長期作戰壓力,往往一路推進直到達成預期獲利目標;反之,資金有限者則多採取游擊式策略,以快速、多點、小額的案件累積成果[5]。
隱形代理型PAE[6]
企業常以外部代理打手的方式運作:將專利轉售給表面上獨立的第三方,由其出面提告,目標多半針對競爭對手,或依分潤模式與該第三方合作。其主要目的包括干擾或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力,或避免因反訴而暴露自身的運營專利,同時提升業外收益。此類操作在業界相當普遍,但通常不會被公開承認。一旦此「幕後操盤者」的角色被揭露,企業即必須承擔聲譽受損、供應鏈關係緊張以及自身產品遭反訴的風險。
此類以他人名義出手、實際由企業主導的專利訴訟策略被稱為Patent Privateering。讀者可參閱史丹佛商學研究所近期發表的論文[7],以深入了解其運作模式。此外,聯發科(MediaTek)亦曾被指控與IPValue Management Inc.旗下子公司Future Link Systems LLC於 2019 年簽署協議,其中包含秘密的訴訟獎金(賞金)安排,用以鼓勵 Future Link 多次對其競爭對手瑞昱(Realtek)提起專利訴訟,形成具有「專利私掠」(Patent Privateering)性質的代理打手模式。
技術研發或實體營運公司轉型PAE[8]
通常深耕並精通特定技術領域,多為標準技術(例如4G、5G、WiFi通訊協定,或HEVC/H.265、VVC/H.266影像壓縮標準等)的重要貢獻者之一,持有相當數量或比例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下稱SEP)。此類企業本業可能已從技術產品轉向純技術營運,或已不再將相關產品視為主要業務。若其主張SEP,必須遵守FRAND 即「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原則」(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此類PAE的最終目標多為促成專利技術授權,手段往往持續且強勢,訴訟戰線可能長期延燒,甚至形成全面性與多國的法律攻防。在防禦策略上,除了質疑 SEP 的真正必要性之外,也會主張SEP持有人未履行其FRAND義務,甚至進一步透過「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ASI)或反禁訴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s,AASI)[9]阻止SEP持有人在其他國家發動訴訟。
發明人/創業家轉型PAE[10]
此類型的PAE多由個人或小團隊自行研發技術並取得專利,部分曾嘗試創業但多未成功,最終以停業或轉型收場。其普遍認為自身技術成果遭大型企業未經授權使用,權利被侵害,並常帶有一定情緒因素。這類PAE通常不會進行大規模濫訴,但由於對技術細節極為熟悉,其訴訟目的未必完全出於商業利益,往往更在意「權利被承認」、面子、以及其專利價值是否受到大型企業尊重。
此外,由於個人主觀意識強烈、立場堅定,有時溝通較具挑戰性;其弱勢創業者的敘事也往往較容易獲得陪審團共鳴與同情,特別是在訴訟中描繪自身技術遭大型企業盜用、商業生存空間被不當限縮的情境時,更容易在心理層面取得先機。對大型企業而言,這種敘事不僅在形象與輿論上構成劣勢,甚至可能在尚未進入實質技術攻防前,就已陷入不利局面。
然而,由於個人可投入的訴訟資源有限,若未與律師採取酬金分成等安排,其在專利有效性抗辯與「權利範圍解讀」(claim construction)上往往較為薄弱。面對此類型PAE,企業若未能在初期搶得主導位置,應適時調整策略,採取尊重式溝通,並探討技術合作、授權或其他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可能性。
學研機構充當PAE[11]
學研機構專注於技術研發,其專利通常具有高度技術含量,文件也相對完備。但由於經費有限,加上各機構政策不同,有些學研單位會較積極地運營專利,透過技術轉讓或授權金獲取收益,甚至主張專利以達成運營目的,其中部分案件亦會與律師採取酬金分成等合作方式。
其行為模式在某些面向接近傳統商業型 PAE,但礙於公眾觀感上之敏感,不願被視為惡意訴訟方,所以整體上更為理性,談判流程較為制度化,並具備成熟且合理的授權機制。企業在遭遇訴訟的第一時間,或可優先評估重啟技術合作、授權或人才培育等合作模式的可能性,作為化解爭端與重新建立互利關係的選項。
企業被PAE鎖定的現實因素
名氣大或肉夠肥(deep pocket)確實是PAE鎖定企業的基本條件,但仍存在諸多例外。專利訴訟的成本極為高昂(尤其是在美國),根據AIPLA Survey,單一案件的平均花費往往高達300至600萬美元以上。對企業而言,只要遭到PAE提告,即使系爭專利本身相當薄弱,「不選擇和解」就必須預先準備這筆巨額預算。PAE 對此非常清楚,因此大量運用各種高成本程序策略,例如在偏向專利權人的法院提訴、多案同步施壓、繁重的「證據開示程序」(Discovery)要求、密集的「庭外取證」(deposition)安排,以及用時間換取談判優勢等手段。
其中,deposition尤其令人頭痛,PAE常對企業員工(含工程師、專案經理、業務/財務主管、甚至高階營運主管到CEO)安排多場長時間的口供筆錄,質疑、要求確認及/或補充已揭露的大量資訊,其中包含技術規格、設計/電路圖、原始碼、行銷、財務與內部決策文件,甚至包含內部簡報、會議記錄與電子郵件備份等,造成企業在準備、律師與口譯人員陪同、差旅與時間成本上承受巨大壓力。在此種程序戰的消耗下,企業常在尚未真正討論案件實體前,就因高昂成本與風險被迫進行快速、高額且原本不必要的和解。
低額和解策略(例如30萬美元)是PAE最常用的誘餌!原因很簡單,遠低於整體訴訟成本,略低於透過IPR無效專利的費用、企業法務難合理辯護需花大錢打官司、企業會傾向買個平安、並可在短時間內結案。只要企業曾經以30萬美元上下和解一次,就會很快被列為軟柿子。避免成為軟柿子應訂為企業IP策略的核心之一。IPR曾經是PAE的剋星,過去由於IPR的高立案率以及立案後更高的無效率,企業往往將其視為對付PAE的重要武器或談判籌碼,因此多數被告企業會選擇以IPR展開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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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IPR雖仍是對付PAE的有效策略之一,但近年USPTO對IPR立案標準日益嚴格,使得IPR的使用需要更加審慎與全盤的策略性考量。請參本刊盤點美國AIA法案以來IPR之立案與裁量變化 — 從PTAB專利案例法演進談起(上) & 談我國業者之因應對策(下),並參閱CAFC於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Apple v. Squires 2024-1864號判決[12],其明白確認USPTO局長對IPR立案具有完全裁量權,以及前述USPTO局長之「裁量權備忘錄」,直指許多高頻IPR提案人,實際上並未在美國從事大量製造活動或投資,這使得IPR制度是否反而成為未深度投入美國經濟體系之大型企業的戰術工具,成為政策層級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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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PAE在美國法院實際取得禁制令的機率通常不高,但在實務操作上(特別是在特定法域或其他國家[13]),企業在PAE案件中仍常承受極高的禁制令風險壓力。其原因不在於PAE真正能得到禁制令,而在於一旦訴訟進入錯誤/不友善法域、錯誤時點、或被錯誤地框選為「不可經濟補償的損害」,企業將面臨高額風險與商業中斷威脅。因此,即使禁制令不是PAE的主要目的(金錢收益才是),它依然是有效施壓工具,足以逼迫企業提前和解。
PAE近幾年因種種有利因素下又更活躍,如圖一所示,該圖擷取自RPX於 2026年1月發布的《Q4 in Review》報告。數據顯示,過去三年NPE(其中主要由PAE所驅動)在美國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數量呈明顯成長趨勢。此外,圖二摘錄自 Unified Patents 同月發布的《Patent Dispute Report: 2025 in Review》報告,顯示NPE在歐洲統一專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下稱 UPC)自2023年成立以來的提告情形:2023年為2件、2024年增至30件,並於2025年進一步攀升至45件。
圖一:RPX《Q4 in Review》報告截圖

圖二:Unified Patents《Patent Dispute Report: 2025 in Review》報告截圖
PAE一般會採取的策略
- 無預警在「對原告友善」(plaintiff friendly)或訴訟效率高的法院提告;
- 在主張SEP或惡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前,先寄出授權邀請函或警告信函;
- 透過提告企業的下游客戶施壓談判;
- 趁連假或關鍵時點(上市櫃或新品上市前)提告;
- 一次主張數件專利,甚至即將到期或期滿專利;及
- 較發散性的侵權(產品)指控、直接與間接侵權一併主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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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採取的應對策略
在實務上,PAE案件的成敗,往往並非取決於企業是否全面投入所有防禦工具,而在於是否能及早將決戰點前移、縮短對方回收投資的時間窗口,並系統性降低其訴訟投資報酬率。
- 收到非SEP授權邀請函或警告信時謹慎妥適回覆、不承認侵權;所有溝通經法務統一窗口;
- 收到SEP授權邀請函或警告信時,應立即建立“willing licensee”證據並主張 FRAND;
- 調查專利轉讓鏈 – 是否完整及追查最終受益人、隱形代理與資金來源等;
- 調查PAE及代理律師與既往行為 – 例如合作(分潤)模式、訴訟歷史、平均各案和解時間點;
- 估算PAE專利取得成本;
- 即刻啟動專利無效評估與準備 – 例如前案檢索及選擇IPR/EPR/PGR/Declaratory Judgement[14]/無效抗辯,但提出IPR/PGR前須預先準備在美國製造與投資的敘事基礎,尤其是對被告而言,即使在地院敗訴,也應同步進行IPR,,只要系爭專利最終於 IPR 程序中被宣告無效,原有的侵權與賠償判決仍可能在終局階段全面歸零,因此IPR已不再只是輔助戰術,而是否定PAE專利資產的關鍵終極戰場;
- 聯合防禦(joint defense group)– 共享技術證據與律師費,形成規模經濟,抬高對手成本,再者,一旦其中一案成功擊破專利有效性,後續案件即可能透過爭點效對其他被告產生結構性外溢效益,使PAE整體商業模型失效;
- 不侵權主張 – 逐要件與限制比對,找出必要構成之缺漏;
- 挑戰美國專利法第101條專利適格性(35 U.S.C.§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即適格標的)、第112條說明書/權利範圍瑕疵(35 U.S.C.§112: specification)、真實發明人、權利人(轉讓)瑕疵、前案揭露不實等,若能在 claim construction 或 discovery 前成功終結案件,往往可直接消滅PAE最主要的談判籌碼;
- 主張濫訴或第285條“exceptional case”、要求支付律師費、挑戰損害賠償,在多數PAE案件中,即使侵權要件未必能完全排除,成功拆解其損害賠償模型,往往已足以實質降低案件期望報酬,進而迫使對方調整訴訟與談判策略;反告幕後操盤者專利侵權,作為談判籌碼;爭取轉移(Venue Transfer)至對被告有利或相對中立的法院;
- 在美國特定的州主張州級反專利濫用法,例如華盛頓州的《專利流氓預防法》(Patent Troll Prevention Act)[15],禁止PAE惡意專利侵權主張(bad-faith patent assertions);
- 迴避設計(Design Around),準備可實現的替代設計方案;
- 上游供應商協同 – 取得不侵權意見、習知技術(prior arts)、授權覆蓋聲明、權利耗盡(exhaustion)、賠償條款(indemnity)支援等;
- 爭取較大的和解/授權範圍 – 例如涵蓋非系爭但原告持有所有相關專利、案件被駁回後原告不能再就同樣的專利侵權主張再起訴被告(dismissal with prejudice)、原告承諾不針對特定行為/產品/期間再提起訴訟(covenant not to sue)等。
小結 知彼知己/用對策略,不投降/不硬拼,迅速反應/適時調整
只要清楚知道對手是誰,並清楚掌握自己的能力與極限,企業便能在有限資源下,同時實現短期的止血目標、中期的風險管理、以及長期的策略布局。《莊子·天道》云:「意之所隨者,不可以言傳也。」PAE的類型繁多,各類型之間又有細微而重要的差異,加上主觀判斷、產業脈絡與企業狀況的千變萬化,其中的拿捏往往只能意會而難以言傳。本文僅提供框架與方向,而形成真正有效的應對策略,仍需充分掌握相關資訊、累積經驗、保持敏銳度與團隊的協作。從訴訟導向到合作導向,從純金錢收益到技術授權,不同PAE的動機截然不同,所採用的手段亦不同。
對企業而言,最有效的做法並非一味硬碰硬,也不是盲目讓步,而是識別對手、匹配策略、流程化落地、迅速反應;對管理層而言,關鍵不在於是否打贏每一案,而在於是否能建立一套可預測、可複製、可量化的PAE應對決策機制。當企業能在有限資源中靈活選擇並組合運用本文所述的各項應對策略,或許能以更低的成本,在更短的時間,在更高的可預測性之下有效控制、管理甚至反轉情勢。更重要的是,當企業建立起一套自信、堅定、快速、可量化的防禦機制,便能逐步在PAE的視角中,從「軟柿子」轉變為讓對手感到棘手的「刺蝟」,如科幻小說《三體》提到的建立真正強而有力的威懾。(7058字;圖1)
[1] Patent Armony, Cedar Lane, WSOU, IP Edge, VDPP, PanOptis, IPNav, Uniloc, Dominion Harbor… etc.
[2] Intellectual Ventures(創辦人 Nathan Myhrvold)
[3] Acacia Research Corporation
[4] Contingency Arrangement 大致上分為兩種: “Full”及“Half”,前者完全結果導向,客戶不用先出錢,勝訴後律師分成高,後者客戶先付一部分,勝訴後律師分成較低。
[5] 這裡列舉幾位在此類別名氣相對較大的操盤手/金主: Michael A. Liberty(Fintiv創辦人); Erich Spangenberg(IPNav創辦人);Christopher Bogart(訴訟融資基金Burford Capita創辦人);John M. Desmarais(Desmarais LLP 創辦人);Pat Patnode(TechStream創辦人,收購Velos Media和Fraunhofer的VVC 專利組合);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Brevet Capital Management等。
[6] Celerity IP, Innovative Sonic
[8] InterDigital; Wilus, Inc.
[9] SEP訴訟中「禁制令」(Injunction)一直是兵家必爭,其伴隨衍生ASI,係禁止當事人於他國司法管轄啟動或執行相關訴訟之命令。例如原告在A國法院獲頒發專利侵權之禁制令後,受不利之被告為了反制,另向B國法院申請ASI,請求禁止權利人於其他司法管轄區持續推進或執行相關訴訟,藉此限制禁制令之實際效力。但此又激發原告再於A或C國法院起訴及申請核發AASI,禁止被告申請或執行 ASI,做為反制的反制。
[10] Dr. William W. Y. Chu(Acqis, LLC & Acqis Technology, Inc. 創辦人); Leigh M. Rothschild
[11] 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ETRI;澳洲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SIRO。
[12] 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4-1864.OPINION.2-13-2026_2647764.pdf
[13] 例如德國、巴西、印度、中國等,https://www.wipo.int/edocs/pubdocs/en/wipo-pub-1079-en-an-international-guide-to-patent-case-management-for-judges.pdf 。
[14] 即宣示確認判決,即主動提宣告判決專利無效及/或不侵權之訴。
[15] https://ubos.tech/news/valve-sues-patent-troll-leigh-rothschild-seeks-personal-liability-under-washington-law/
作者資訊:
許峰瑋 緯創資通/法務/專利一處處長
陳家駿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 理事長
參考資料:
“Pre-order Procedure regarding 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determination in ex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s”. USPTO Official Gazette Notice, 2026/4/1
“Additional Discretionary Institution Considerations - U.S. Manufacturing and Small Business Use of AIA Proceedings”. USPTO MEMORANDUM, 2026/3/11
Apple Inc., et al v. John A. Squires et al., No. 2024-1864, CAFC, 2026/2/13
“2023 Report of the Economic Survey”. AIPLA, 2023/10
“Q4 in Review: USPTO Pushes Further IPR Limits as FRAND Jurisdictional Battle Intensifies”. RPX, 2026/1/13
“Patent Dispute Report: 2025 in Review”. UnifiedPatents, 2026/1/13
“Speaker for the March 10th Meeting”. ISSF
“Who is a PAE?”. LOT Network
“Patent Privateering”. Stanford Business/By Jinhwan Kim, Kristen Valentine, Jenny Li Zhang & Yuxiang Zheng, 2025/12/2
PAE vs Big Tech: Litigation Within the Lawsuit. Linkedin/Stephen Knuth,2026/1
“瑞昱在美控告聯發科藉專利訴訟企圖壟斷智慧電視晶片市場,部分指控遭駁回,部分指控繼續審理”。科技產業資訊室/君沉吟,202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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